陪產假,又稱陪護假,護理假,是女職工合法生育的,給予其配偶照顧的女職工的休假權利。陪產假不是勞動法規的規定,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鹽城市女職工合法生育的,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