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全州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4〕20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紅河州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主要由參保人自行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折(卡)或社會保障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第七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辦法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政府補貼。國務院及省、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一)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政府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紅河州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5元,省級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元,州、縣市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元。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縣市人民政府每月加發不低于2元的基礎養老金。
(二)參保人按規定繳費后,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州、縣市兩級財政承擔50%。
(三)對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2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三、四級中輕度殘疾人,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準,由州、縣市財政逐年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100元養老保險費。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州、縣市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一致。
(四)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州、縣市人民政府給予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上述各項州、縣市政府應補貼的資金由州、縣市財政共同承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州、縣市財政承擔比例為:蒙自市、個舊市、開遠市、彌勒市、建水縣州級不承擔,縣市級承擔100%;石屏縣、瀘西縣、河口縣州級承擔30%,縣級承擔70%;紅河縣、元陽縣、綠春縣、屏邊縣、金平縣州級承擔70%,縣級承擔30%。
參保人當年未按時足額繳費,不能享受當年的財政繳費補貼。
州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全州經濟發展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
各縣市可根據本縣市財力情況,在州級統一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對長繳、多繳參保人員適當提高繳費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所增加的資金由縣市自行承擔。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九條縣市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繳費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從參保人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存折(卡)或社會保障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后,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享受待遇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二條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在本辦法發布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并同時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后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補助。但在未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助。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后的1個月內到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及時退回。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