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轉發,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參保范圍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區(含新區,以下簡稱區)自愿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
(三)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
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市外戶籍居民遷入深圳、遷入前其戶籍所在地已經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已在市外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不參加深圳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個人繳費
參保人每年按規定繳費一次。繳費時間為每年1月。當年1月以后首次參保的,當年應繳費于次年1月繳納。
三、政府補貼
(一)政府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
(二)對按時繳費的參保人,政府在其個人繳費的基礎上加以補貼。其中:個人繳費120元的,補貼30元;個人繳費240元的,補貼40元;個人繳費360元的,補貼50元;個人繳費480元的,補貼60元;個人繳費600元的,補貼70元;個人繳費960元的,補貼80元;個人繳費1200元的,補貼90元;個人繳費1800元的,補貼100元;個人繳費2400元的,補貼110元;個人繳費3600元的,補貼120元。參保人未按本通知規定按時繳費、事后補繳的,政府對補繳部分不予補貼。
對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在補貼基礎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標準,補助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個人應繳養老保險費為其個人繳費檔次金額減去100元補助。
(三)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市、區財政共同承擔。除中央財政補貼外的其余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
個人繳費的政府補貼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
市、區財政共同承擔的補貼,先由市財政統一補貼,再由市、區財政結算。
四、待遇享受
參保人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
(一)從7月1日起,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基礎養老金為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為每月360元。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
(二)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后,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
五、其他
(一)根據國家、廣東省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適時調整或制定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標準。
(二)市社保機構每年應采集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的指紋。
市社保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年滿70周歲和因重度殘疾、重病導致行動不便的退休人員,上門提供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認證服務,及時發放養老金。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深圳市實施〈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細則》(深府〔2012〕64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2014〕3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省有關部門對《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作了修訂,并更名為《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現將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7月1日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展和規范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愿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確定繳費方式。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