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我省按照國家規定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合并統一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一后的制度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那么,參保時要提供哪些材料?具體如何繳費?如何領取養老金?8月21日,本報記者從省社會保險局獲悉,我省出臺《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詳細規定了相關參保、繳費、領取待遇等具體辦法。
參保登記
分12個繳費檔次選定后當年不能變
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新農保、城居保原來分別設置的每年繳費5個檔次和10個檔次的基礎上,統一歸并為100元至2000元(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城鄉居民繳費有更多自主選擇權。
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攜帶所需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需要注意的是,參保人員選擇繳費檔次作為當年的繳費依據,當年不得變更。填寫《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時,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辦理參保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身份證原件的,須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戶籍證明”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相關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三份,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各存一份。另外,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以不繳費,但須辦理參保登記,登記流程與正常參保登記一致。
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特殊群體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由縣級及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二級以上傷殘證明;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
農村五保供養戶:由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五保供養證明;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縣級及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獨生子女、雙女結扎戶證明;
行政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任職文件或當選證及鄉(鎮)黨委出具的證明;
縣級及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人群: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繳費
每年12月15日是截止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縣社保機構委托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縣社保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集中繳費期,根據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保費收繳。參保人員確定繳費金額后,于每年的繳費截止日12月15日前,將當年的保費足額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卡。
縣社保機構將及時提示鄉鎮(街道)事務所將未繳費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居)協辦員,村(居)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并可補繳至滿15年;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對于沒有按規定逐年繳費的,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如何調整繳費金額
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金額,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扣款;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扣款時生效。
領養老金
從符合領取條件次月起開始領養老金
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養老金。
鄉鎮(街道)事務所按月通過信息系統查詢,從而生成下月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員的《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交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或補繳手續。
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員,應提前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在《通知表》上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參保人員也可直接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復印件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參保人員須在復印件上簽字或留指紋確認。
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將按照規定予以追回,追回后,縣社保機構方可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補助金(僅限于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等支付手續。如遇冒領數額巨大且不愿退回者,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應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領取待遇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通過留存人像、指靜脈、掌靜脈等資料。
這是為完善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信息登記,便于以后年度的領取資格認證,確保個人權益完整和安全。
注銷登記
死亡后應辦理注銷
參保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其中,參保人員死亡的,村(居)協辦員將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需出具的材料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醫院出具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轉移接續
縣內遷戶籍不需轉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地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不過,在本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只需要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后,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于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寄送相關材料,隨后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及時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或村(居)委會告知轉入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如何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簡稱《轉入表》)等表格。村(居)協辦員檢查無誤后,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轉入地鄉鎮(街道)事務所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報縣社保機構。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3個工作日向轉出地縣社保機構寄送《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