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費用。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新標準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山東省高溫補貼參照該標準執行。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規定: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
(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
(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山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山東省人社廳、財政廳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適當調整山東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
其中,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新標準自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山東省高溫補貼標準: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青島市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 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全部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企業現執行的防暑降溫費低于上述標準的,應改按上述標準執行;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上午11時至下午4時應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高溫下工作是對人身體的一種挑戰,國家和各地政府給予每個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一定補貼。是對勞動者的一種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