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8省份發放防暑降溫費或高溫補貼的最新標準
福建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商務局、商貿局、經貿局)、衛生局、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經發局、衛生局、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省直屬各單位,有關企業: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夏季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三、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四、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五、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六、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做好高溫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溫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八、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衛生廳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福建省總工會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