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農機管理部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
為加強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管理,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海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予印發。
請各市縣(農墾)根據指導意見要求,立足本地實際,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補貼辦理及資金兌付工作責任制,完善內部管理和外部審計等監督機制,不擠占、截留和挪用補貼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安全有效。
海南省農業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5年6月11日
海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為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范廉潔實施,促進我省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為主要任務,通過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調動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積極性,促進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向優勢農作物機械化生產關鍵薄弱環節傾斜,推動我省農機裝備結構進一步優化,提升我省農業機械化水平。
二、補貼原則和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補貼原則。優化制度設計,強化崗位職責,加強過程監管,強化績效管理和廉政風險防控,體現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惠民公平、廉政高效”方針。
三、實施范圍資金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范圍覆蓋全省各市縣及國營農墾系統。省農業廳綜合各市縣(農墾系統)耕地面積、農業人口、農作物播種面積和產量、購機需求、農機裝備結構和區域布局調整需要等因素,綜合上年各地補貼工作績效情況,采用因素分配法擬定年度補貼資金分配計劃,送省財政廳審核下達。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補貼機具產品資質及種類范圍
(一)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要求
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合格產品。
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二)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綜合全省農機化發展需求和近年農機購置補貼實際情況,在征求市縣、農墾系統、農業各行業專家意見基礎上,研究確定我省農業機械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見附件1),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可根據農機化發展及農民需求變化情況對補貼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各市縣(農墾)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確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保持一致。
五、補貼標準及有關規定
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關于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分類分檔及補貼額測算工作的要求,組織專家結合本地實際,對我省補貼范圍內自行分類分檔產品進行分類分檔評定,對本省補貼機具最高補貼額進行測算,在不高于農業部發布最高補貼額的基礎上,形成《海南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公布執行,補貼額一覽表機具品目范圍與公布的補貼機具范圍一致。
省農機鑒定推廣站在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發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基礎上,按照農業部和省農業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工作要求,對需要我省自行歸檔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進行歸檔,并及時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執行。
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要建立補貼機具市場動態跟蹤機制,及時了解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對短時間內集中暴發式申請和市場售價變動幅度較大的補貼機具要設立警戒線(具體臺數、金額數市縣自定),及時啟動調查,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市場售價普遍偏離補貼政策的,要及時報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涉及通用類機具補貼額調整的,需抄報農業部。
在我省歸檔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廠家應按照農業部和海南省農業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工作要求,提供補貼機具產品推廣鑒定證書、配置參數、價格鑒定(審計)報告、機具照片等真實完整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負責,由于生產廠家弄虛作假原因導致補貼產品歸檔有誤、補貼額偏高的,按農業部農機化司農機產〔2015〕19號文有關規定處理。
六、補貼對象與經銷商
(一)補貼對象。在海南行政區域范圍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含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居民)或在海南行政區域范圍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并工商注冊管理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含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堅持普惠性原則,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補貼資金保障農牧漁民(農/林場職工)和農業專業合作社需求,各市縣(農墾系統)應細化實施方案,科學合理控制各補貼對象資金占用比例,對規模以上購機建立相應的受理審核制度,確保補貼資金精準投放和安全使用。
規模以上購機是指以個人名義一次性購買同一品目機具產品5臺(或一次性購買占用補貼資金5萬元)以上的購機行為,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義一次性購買同一品目機具產品10臺(或一次性購買占用補貼資金10萬元)以上的購機行為。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應對規模以上購機申請進行審核。
不同身份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上限或比例由各市縣(農墾)根據各自資金規模情況自定。
(二)經銷商的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商由補貼產品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要按照產品“三包”服務管理規定合理選擇指定經銷商,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得參與購機補貼活動。根據“誰指定、誰負責”的原則,生產企業對所指定經銷商違法違規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和指導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
經銷商要在經營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張貼補貼產品信息表,標明銷售的補貼機具名稱、主要配置、銷售價格、補貼額等內容。按時操作錄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要求填寫上傳的購機人相關資料信息。對購機人信息單獨建檔保存,做好購機售后指導和服務。
七、補貼操作程序及資金兌付方式
遵循“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原則。補貼資金先申請先補貼,后申請后補貼,不申請不補貼,補貼資金補完為止。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充分發揮“一站式”便民服務窗口作用,公開公正陽光操作,方便購機人辦理補貼手續。
購機申請人可以在全省范圍內任何一家農機生產企業指定的經銷商處自主選購補貼機具。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購機人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所購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和法律責任。
補貼資金操作流程:申請和確認→驗機→公示→結算。
(一)申請和確認:
申請人憑有效證明材料向戶籍或工商注冊所在地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購機申請人填寫《海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市縣農機部門(農墾系統)對購機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向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機人出具《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資金用完為止。
各市縣(農墾系統)要建立購機人申請受理和指標確認管理制度,明確購機申請人申請地點、申請方式、指標確認審核程序,特別要明確規模以上購機申請人指標確認審核程序,責任到人,確保購機補貼政策依法依規執行。申請人有效證明材料清單詳見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
(二)驗機:
購機申請人申請成功獲得指標確認書后應盡快購機,并于20天內持相關資料到“補貼受理點”申請驗機,主動配合農機部門核查機具。驗機過程要求做到見人(申請人)見機(申請人購置的機具)見票(購機發票)核查參數,確保申請核查機具信息與《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填寫機具信息一致,主要配置參數與公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分檔及補貼額一覽表》中配置參數一致。
各市縣(農墾系統)要建立機具核驗崗位責任制,明確驗機人員,規范驗機方式和驗機流程,做到購機必驗,對規模以上購機、購機大戶、補貼額5000元以上機具要重點查驗。購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牌證管理機具的應由農機監理部門按規定辦理牌證登記手續。
(二)公示
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要在市縣政府網、農機化網、購機補貼“一站式”服務窗口醒目位置分期分批公示購機申請人信息,并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生效,如有異議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及時啟動調查,對確認不符合購機補貼政策的,則取消補貼資格。
(三)結算
補貼資金實行“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補貼受益對象信息經市縣(農墾)農機部門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機部門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補貼資金發放意見和結算明細表(系統導出)。縣級財政部門對市縣農機部門報送的補貼資金發放意見進行審核無異議后,將受益對象補貼資金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到卡,或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戶行帳戶。補貼資金爭取每月發放一次,當月農機部門未通過審批,或財政部門未通過審核發放的,轉下月發放。
市縣農機部門對購機人補貼資金占用合規性負責,財政部門對資金發放合規性負責。
八、資料管理及退貨規定
(一)資料管理。完成補貼機具結算后,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經銷商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分別整理歸檔購機人資料,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確保隨時查閱,購機人(申請人)的信息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變更。
(二)退貨規定
購機申請人購買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因機具配置不全、參數與公布的補貼品目參數不符、銘牌編碼等標志標識不規范、以小套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購機補貼政策規定的,不能通過購機補貼驗機程序,補貼資金不予結算,購機人可與廠家經銷商協商退機。
因舉報投訴被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產品,按照調查處理意見執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農機(農墾)、財政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由市縣政府(農墾)領導牽頭,成立財政、農機及其他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分工合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加強監管,主動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各級農機部門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建立崗位工作責任制,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要求明確責任,抓好落實。省級(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做好補貼政策制定、宣傳培訓、監督指導、信息公開等工作,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受理審核、機具核查、過程監管、信息公開、檔案管理等工作。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并報省農業廳審核備案。財政部門負責及時審核和兌付補貼資金。
(二)信息公開,做好宣傳: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機制,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一站式”服務窗口作用,公開公平透明操作,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各項管理制度、辦理流程、舉報監督機構、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查處情況等;各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要確保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切實發揮政策宣傳和公眾監督作用。
(三)規范操作,嚴懲違規。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全面實現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農財兩部的《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指導意見要求,各市縣(農墾)要認真細化工作實施方案,做到“崗位分清、職責到人、流程清楚、監督到位”,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規范完成購機補貼工作各項流程。各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完善動態抽查制度和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做到有人負責、有本記錄、有訴有查,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切實加強監管,嚴懲違規。
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可視調查情況對違規經銷商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及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建議,對違規企業和經銷商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并視情況抄送移交相應部門。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送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六)保障經費,做好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提供不少于本年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規模3%~5%的組織管理經費保障,農機購置補貼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政策宣傳、建檔、公示、監督檢查、機具核查檢查勞務等組織管理方面的支出。各級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管,及時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企業承諾落實情況和查核購機者的舉報投訴反映,督促和協調企業和經銷商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和售后服務工作。市縣財政部門加強監管,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九、方案形成及總結報送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購機補貼政策延伸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切實加強購機補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按要求完成以下各項工作,按時報送有關材料,報送情況將作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考核結果與下年資金分配掛鉤,并向全省通報公布。
一是各市縣(農墾)根據本指導意見研究細化本市縣(農墾)購機補貼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突出操作性。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是各市縣(農墾)農機部門建立補貼機具抽查檢查制度,每季度對農民購機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抽查檢查,重點檢查補貼機具在用情況、產品售后服務情況、機具購買價格、經銷商經營及售后服務等情況,填寫附表4并及時上報省農機化管理局。對檢查中發現的重要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上報。對農民投訴量大的產品和經銷商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整改處理,有關情況及時上報。
三是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應于12月15日前對本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文字材料報送至省農機化管理局、省財政廳農業處。實施情況總結應包括中央、省級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
四是及時結算補貼資金。結算資金明細表和匯總表(系統導出)及時上報省農機局備案。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各市縣(農墾)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年度內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人信息(系統導出)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網上公布(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同時報送省農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