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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租房補貼如何申請(附申請條件材料網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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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玉溪租房補貼申請條件

在昆就業創業。

玉溪申請租房補貼政策

玉溪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云政發〔2012〕14號)等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玉溪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及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建設程序組織建設,或者通過購買、長期租賃、配建等方式籌集,依據本地政府規定的供應標準,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工作,分級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工作。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財政、公安、民政、稅務、國資、金融、市場監管、審計、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內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申請人資格審查、準入、輪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托運營管理單位,具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配租和出售管理;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事項,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等,受理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結合玉溪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情況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應當科學統籌、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需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并符合節能環保和安全衛生標準等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

由政府指定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協議出讓或劃撥方式供應。在普通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除外。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

(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企業投資建設;

(三)由其他企業和機構投資建設;

(四)在普通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核定的比例配建;

(五)政府或企業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政企共建、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約定的產權比例進行運營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合同約定劃分產權進行運營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十一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應為成套住房或集體宿舍。成套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已建成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實際配租情況確需改擴建的,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權證時,房屋性質應當注明“公共租賃住房”,政企共建的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時,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保持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不變。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市、縣(市、區)專項建設配套資金;

(二)市、縣(市、區)每年土地出讓總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

(三)每年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和按規定列支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六)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設施的資金;

(七)其它來源。

第十四條中央、省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市、縣(市、區)專項建設配套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設有關稅收等,按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一)低保家庭、單身人士;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單身人士;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

(四)在申請地有穩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保障對象應當具有玉溪市戶籍。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房條件。申請人在申請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35平方米;

(二)申請人的收入條件。原則上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標準,兩人以上(含兩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申請人數乘以本地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住房、收入等準入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當地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以家庭或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用人情況由單位團租。

家庭申請的,實行家庭成員全員制,由家庭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有配偶的必須共同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單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撫養或贍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具有玉溪市戶籍的,也可共同申請。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可承租一套兩室或兩套一室戶型的公共租賃住房。

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所在地工作的人員可以作為個人申請,申請戶型原則為一室戶型。

單位團租的,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入住人員需符合申請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對入住人員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書》;

(二)居民身份證和其它戶籍證明;

(三)工作證明和收入證明;

(四)住房情況材料;

(五)其它有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審核部門有權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有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和受理、審核和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和受理。申請人向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材料齊全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材料;

(二)審核和公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提交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予以配租或進入輪候庫輪候。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變更登記,并重新審核。輪候期滿6個月及以上的,在配租時需重新核查信息。申請人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退出輪候。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在優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人群基礎上,可提供給本地受災群眾、棚戶區(含危房)改造居民、搬遷移民、國家重點項目房屋被征收對象等群體作為臨時過渡安置住房,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3年內在本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35平方米的,可申請一套一室戶型公共租賃住房作為過渡住房,過渡期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一年內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所在地有轉讓住房行為且轉讓的房屋面積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

(三)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在保障期內的。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公布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持審核通過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進行登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選房,按規定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等有關手續。

單位團租的,由申請人、使用人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政企共建、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本企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準入條件和配租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進行配租。在滿足本企業職工住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以參照本地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標準保障企業外人員,或在當地有需求前暫按市場價格向社會出租。

第二十七條在玉溪市工作的特殊人群、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農業轉移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配租。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年內不再接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一)未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租賃已選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屆滿前3個月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續租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簽訂續租合同。對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保障對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檔次住房市場租金的7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管轄范圍研究核定。

對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玉溪市特殊人群因生活困難無力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可以適當減免租金。減免比例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研究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變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研究核定。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情況進行巡查,承租人應當給予配合,發現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經審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給予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取。搬遷期滿不騰退,且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租金價格交納租金,其累計租住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具體期限由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根據項目運營情況確定;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或物業費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書面申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解除合同。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九條 符合玉溪市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租住公共租賃住房1年以上、具備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間按時足額交納租金及有關費用的,可以選擇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已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不以盈利為目的,綜合考慮公共租賃住房住戶承受能力、城鎮基準地價、開發建設成本等因素確定價格。具體出售價格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管轄范圍研究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房源實行分級審批:

(一)房源銷售比例不超過該項目住宅建筑面積20%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出售方案,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二)房源銷售比例超過該項目住宅建筑面積的20%以上但不超過40%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出售方案,按程序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聯合評審通過,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銷售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提出購房申請。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二)審核和公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審核,符合購買條件的,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在30日內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指定地點辦理購房有關手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將出售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也不得進行轉讓、贈予,但可以由直系親屬繼承。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按申購價格扣除折舊后回購。所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滿5年后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申購公共租賃住房價格的10%繳納收益價款,同時繳納不動產轉移登記涉及的土地等有關稅費。購買期限從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在園區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由園區管委會向轄區內的企業進行出售。園區管委會向企業出售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業向園區內的職工出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出售條件、程序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須一次性付款,同時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在規定期限內未付清房款的,由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單位收回房屋,退還已交房款,已入住的按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同時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合作,積極辦理住房貸款或公積金貸款。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租售收入主要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及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費用。

公共租賃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資金每年按出租收入的3%計提;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費每年按出租收入的4%計提;公共租賃住房的業務經費每年按出租收入的4%計提。計提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確保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人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公開、透明與高效。

第四十九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情況定期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統計報表制度。

第五十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對隱瞞或偽造住房和收入等情況騙租或騙購公共租賃住房,或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運營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對有關部門的審核結論、分配結果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有穩定工作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登記,并在申請地社保部門參保或在申請地創業領取營業執照經營達到規定年限。

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在申請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35平方米的家庭。具體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等于住房建筑面積除以家庭戶籍人口數。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的住房建筑面積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共有產權的房產建筑面積,按共有人所得份額計算;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已辦理銷售合同備案的,其所購的商品房、二手房建筑面積計入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紅塔區玉興街道辦事處、鳳凰街道辦事處(鳳凰街道靈秀社區除外)、玉帶街道辦事處范圍外到紅塔區中心城區的務工人員在申請市級公共租賃住房時,其在農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積不合并計算。各縣(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核定時,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不合并計算的范圍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特殊人群是指傷病殘退休軍人、重點優撫對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伍士兵)、生活困難原國民黨抗戰老兵、住房救助人群、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殘疾人、全國英模、全國及省部級勞模、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及公立醫院醫務人員、農業轉移人口住房困難人員、其它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

第五十五條工作和收入證明包括:

(一)玉溪市戶籍低保人員及家庭提供低保有關材料;

(二)玉溪市戶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人員及家庭提供由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出具的工作和收入證明;玉溪市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和收入證明;

(三)玉溪市戶籍新就業無房職工提供由所在單位出具工作和收入證明;

(四)在申請地有穩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家庭提供:勞動合同和申請地社保部門出具的6個月以上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繳納憑證;非本地注冊的單位派駐人員同時提供單位證明;創業的云南省籍人員提供1年以上營業執照及完稅證明;非云南省籍人員提供3年以上營業執照及完稅證明;

(五)大中專畢業生提供畢業證等有關證明。

申請人必須按上述條件提供工作及收入證明,共同申請人提供收入等有關證明。

戶籍證明包括居民戶口簿、居住證。

住房情況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名下的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及二手房購買合同等;

(二)租住房屋人員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借住證明。

其他有關材料包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等;特殊人群、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還需提交有關證書和證明材料。

第五十六條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9月22日起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玉政辦發〔2014〕162號)同時廢止。玉溪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玉溪租房補貼申請材料及網址入口

玉溪租房補貼申請材料

1.《在昆就業創業省外高校畢業生租房補貼申請表》(附件 1)原件1份。

2.租房合同(創業的提交工商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及場租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各 1 份。

3.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 1 年并經人社部門備案)原件1份。

4.最近 1 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1份。

5.本人的畢業證(國外畢業院校須經教育部學歷認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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