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
申辦手續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內由死亡人員的戶主或其家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持《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派出所受理后,簽發《殯葬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的戶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暫住地派出所報告。暫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簽發《殯葬證》,并及時通知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據暫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屬的申報,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同時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6)第198號和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6)第050號文規定:全國統一樣式的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10元。
辦理依據
《關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公發(200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