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
對經中國收養中心同意的外國人(外籍華人,以下簡稱收養人)收養上海市兒童福利院(以下簡稱送養人)撫養的棄嬰、兒童(以下簡稱被收養人)的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登記的行政確認。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
三、受理條件
(一)符合中國《收養法》的規定;
(二)符合收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并與我國建立收養協議關系的國家。
注:目前與我國建立收養協議關系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瑞典、芬蘭、冰島、法國、丹麥、愛爾蘭、比利時、英國、新西蘭、挪威、荷蘭、西班牙等。
四、申請材料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出具并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由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九)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3張(4 x 6厘米)。
五、受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收養登記中心
六、辦理程序
向所在國收養組織提出申請,提供證件、證明→由所在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收養申請材料→中國收養中心審查審批→向上海市民政局發出《涉外送養通知》→收養雙方提交《收養協議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融合期→由上海市民政局頒發《收養登記證》。
收養雙方簽訂融合期協議及辦理登記程序:
(一)收養雙方(兒童福利院即送養人與收養人)簽訂融合期協議,辦理融合期手續(融合期不少于24小時)。
(二)融合期結束后收養人愿意收養的,送養人到上海市民政局收養登記中心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人同時提供護照和中國收養中心發給收養當事人涉外收養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經審批后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七、辦結時限
收養登記中心收到中國收養中心發出《涉外送養通知》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辦理收養登記。
八、收費標準
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
九、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十、辦理地點
上海市漕寶路82號(光大會展中心E座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