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就業落戶
省外戶口遷入寧波
有合法穩定住所
落戶要求:
(1)在本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范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即可落戶。
劃重點:不看學歷;有工作;市六區有房不看面積;社保五年。可以落戶!
(2)具有高中學歷、普通中等職業教育或初級技能職業資格的,在本市有合法穩定就業,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2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范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劃重點:高中及以上學歷;有工作;市六區有房不看面積;社保兩年?梢月鋺簦
遷戶相關材料: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四)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無合法穩定住所
落戶要求:
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省內戶口遷入寧波
落戶要求:
現戶口在省內且登記滿5年的(本市戶口登記滿3年的),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相關證明即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落戶。
劃重點:浙江省戶口5年;市六區有房。
寧波市戶口三年;市六區有房?梢月鋺!
遷戶相關材料: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另外: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本市的,且在市區城鎮范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住房落戶新政策有何調整
1、取消原10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要求和45周歲以下年齡要求。
也就是沒有了住房面積和有房落戶者年齡的限制。
2、明確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5年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只要本省籍滿5年、在市六區有房即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繳納社會保險、住房面積、年齡均不作要求,實現本省戶籍的自由遷移;
4、放寬本市戶籍人員落戶城區的條件,從戶籍滿5年降低到3年;
5、將原籍為寧波、現戶口登記在省外的人員,納入到省內自由遷移的范疇。
6、明確了“合法穩定住所”除了在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還包括在城鎮地區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合法穩定所證明”是指:
房地產權證、 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親屬投靠落戶
夫妻投靠落戶
夫妻投靠條件:
夫妻投靠只要確認婚姻關系、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投靠,其配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將戶口遷至配偶處。新政策取消了原共同居住生活的要求。
夫妻投靠需要的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結婚證;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遷入農村地區的,還應提供夫妻雙方或一方在擬遷入村的不動產權證書和擬遷入村同意證明。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子女投靠父母條件:
1、父母一方為寧波市區(市六區)戶口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一方為寧波市區(市六區)戶口的,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
3、父母一方為寧波市區(市六區)戶口的,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提供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處。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材料:
(一)未成年子女
1、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二)全日制在校未婚子女
1、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5、在校子女學生證;
6、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提供未婚證明。
(三)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1、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5、提供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相關材料。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父母投靠要求:
父母無遷入地(寧波)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1、投靠的成年子女戶口在寧波市區城鎮范圍內;
2、投靠父母年齡限制: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
3、投靠成年子女遷入后人均住房面積需達到18平方米以上(80周歲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同時符合以上三點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
父母有遷入地(寧波)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1、投靠的成年子女戶口在寧波市區城鎮范圍內(市六區);
2、在市區城鎮范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3、投靠成年子女遷入后人均住房面積需達到18平方米以上(80周歲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4、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人才落戶
高中、中專學歷落戶
落戶條件:
具有高中學歷、普通中等職業教育或初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2年,在本市(市六區城鎮)有合法穩定就業;
有合法穩定住所
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范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無合法穩定住所
無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落戶材料: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四)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落戶
落戶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萍耙陨蠈W歷應屆畢業生且有意愿來我市就業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全日制普通大中專學歷
1、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
2、落實就(創)業單位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3、本市生源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原籍地。
落戶材料:
符合應屆生落戶條件;
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畢業證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 。
無合法穩定住所
一、落實就(創)業單位的
1、畢業證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4、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和單位、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
單位無集體戶的可按規定落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二、未落實就 (創)業單位的
1、畢業證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4、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 ;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戶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和父母的戶口簿 。
往屆生專科以上學歷落戶
落戶條件:
(一)高層次人才;
(二)高級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人員;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年,并簽訂勞動合同且持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的;
有合法穩定住所
以上人員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戶口;
無合法穩定住所
無合法穩定住所的,第(一)、(二)、(三)項人員和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第(四)項人員,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落戶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等 ;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6、符合第(三)項的,還需提供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
7、符合第(四)項的,還需提供在本市登記為《浙江省居住證》、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
高層次人才家屬隨遷落戶
1、高層次人才
高層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
2、高級人才
高級人才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以及有一定貢獻的緊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
落戶材料:
1、寧波市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寧波市引進人才及家屬落戶申請表;
2、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隨遷的,需要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政策性落戶
政策性落戶
政策性落戶包括積分落戶、工作調動落戶、招生、退役士兵(士官)、軍轉干部安置、部隊離退休干部安置和軍人家屬隨軍落戶。
1、市區實行積分落戶政策,由各區結合實際制定細則并組織實施。對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移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人員,護理人員等具有專業技能、從事特殊職業群體,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的人員,合理設置傾斜性分值和權重。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提供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3、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由所在院校提供證明材料,統一申請將新生戶口遷入該校學生集體戶。
4、退出現役義務兵、士官憑證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5、軍隊轉業干部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6、軍隊離退休干部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7、現役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憑證明材料可在部隊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再辦理遷移手續。
8、回國定居華僑、回內地定居港澳臺人員和收養人員、歸正人員等遷移落戶,按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市內戶口遷移
市內戶口遷移
市內戶口遷移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
1、戶口登記在市區范圍內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證明材料可申請將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原同戶非親屬人員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內無房證明的,經戶主同意可一并隨遷。
2、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鎮范圍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3、房屋產權發生轉移時,原落戶人員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拒不辦理的,現房屋所有權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憑證明材料將原落戶人員戶口遷至城鎮內合法穩定住所處。
4、無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本市城鎮范圍戶口人員,且實際居住在農村的,憑證明材料可在原籍農村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人員不得將戶口遷回農村。
6、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居委會所在地設立社區集體戶,用于公共租賃住房落戶和租賃房屋積分落戶。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須將戶口從原住址遷出的等情況無法在本地落戶的人員可申請掛靠社區集體戶。社區居委會要確定專人負責社區集體戶管理工作。村委會可參照設立集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