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公安廳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不斷創新完善管理機制,全面優化服務群眾舉措,積極回應廣大群眾期盼。
2008年7月1日,《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正式實施,迄今已近十二年,在規范戶口登記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便群眾辦事等方面起到積極推動作用,為浙江戶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國前列提供有力政策支撐。
當前,隨著法律及相關政策不斷更新完善,戶口登記管理實踐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深入推進,對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此,早在2018年初,浙江省公安廳就及時啟動修改工作,組織工作專班開展調研論證,在廣泛征求各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公安機關、基層單位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建議基礎上,修改形成《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戶口規定》),于2020年 5月1日正式實施。(點擊查看《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全文)
《戶口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
《戶口規定》是現行法律及戶口登記管理政策的集中展現,是原規定實施十一年來的總結、延續和提升,條款數由九十條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條,基本涵蓋了整個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具有辦理條件更明晰、申報材料更簡便、審批程序更規范、服務群眾更優質、減負效果更明顯、監督管理更有力等特點。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一、統一立戶分戶登記,放寬集體戶設立條件。原《戶口規定》對立戶特別是分戶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規定不夠明確,執行時各地各部門分歧較多。對此,《戶口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立戶辦理條件和申報材料,第十一條將原來憑房屋權屬分割登記證明分戶,統一并放寬到憑分家析產協議或人民法院裁決書等材料分戶,滿足群眾子女成家立業、婚姻變化等實際需要。同時,為滿足人口流動特別是人才流動需要,第十三條集體戶設立從單位有集體宿舍放寬到有房屋,并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設立集體戶新政;第十四條增設了部隊集體戶;第十七條明確集體戶設立單位應當配備戶口協管員,承擔協管戶口和登記戶內成員實際居住地信息等職責。
二、明確遷移流程類別,放開放寬條件限制。原《戶口規定》除大中專院校學生遷移戶口有關規定外,涉及遷移條款僅9條,相對比較原則,且各地政策差異大,辦理條件、申報材料不統一,與群眾實際需求不相適應。對此,第五章明確了戶口遷移的辦理原則、辦理流程、辦理要求,并按遷移原因分門別類、逐條逐項制定辦理條件,簡化申報材料。同時,為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放開放松管理限制,實施按居住地登記的遷移制度。其中,第四十條放開放寬城鎮地區落戶限制,第四十二條和四十三條分別放寬軍屬、未成年子女投靠條件,第四十四條放開與城鎮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齡限制,第五十四條放開市內投靠城鎮地區直系親屬落戶限制,由“三投靠”對象放寬到直系親屬和配偶父母。
三、簡化申報材料,創新管理制度。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效果導向,理清了每類事項的政策依據、申報人、辦理條件,逐條逐項細化量化申報材料,實行清單式管理,并取消重復證明、模糊證明及村(社區)、單位證明。目前,《戶口規定》所規定的申報材料基本為個人已有的證件證明,有效方便群眾辦事。同時,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受理單位不得要求申報人提交復印件,也不再留存復印件;明確要實行容缺受理,對能引用政務共享信息的,不得要求提交能通過網絡核驗的證明。此外,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省內遷移不再使用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明確跨省遷移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實行承諾辦理制;第一百一十條推出了集體戶成員申領居民戶口簿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條明確了戶口登記管理電子檔案建設要求。
四、明確審批權限,規范辦理程序。按照“能減則減、能放則放”原則,全面梳理事項,明確權責清單,落實簡政放權。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條設定了當場辦理事項,第一百二十條明確了派出所審批權限,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了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并將少數由設區市公安局審批的事項,委托下放至縣級公安機關。此外,簡化審批辦事流程,縮減辦理時限、辦理環節,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條至一百三十四條制定了戶口登記事項全流程辦理程序,明確了申報受理、審核審批、流轉送達、確認告知等環節辦理時限、辦理要求、文書式樣;第一百三十五條至一百三十九條分別制定了依職權注銷和遷移戶口、撤銷戶口登記事項、撤銷重復戶口、查詢信息的辦理程序。
十條便民亮點政策解讀
《戶口規定》積極回應公眾關切,聚焦辦事難、辦理慢、辦事繁等問題,努力消除政策性障礙和限制性條款,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同時,省公安廳結合公安部有關“放管服”部署要求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實際,在居民身份證管理方面推行了多項便利。具體解讀如下:
一、放開父母投靠落戶年齡限制。與城鎮地區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落戶,不受年齡限制(杭州市城區除外)。(《戶口規定》第四十四條)
過去,老年父母投靠城鎮地區子女落戶有年齡要求,男性需要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限制了實際在城鎮居住生活、未達到年齡要求父母的辦理。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放開放寬城鎮落戶限制,推出放開老年父母投靠城鎮地區子女落戶年齡限制的服務措施,滿足群眾實際需要。
今后,除杭州市城區外,在本省城鎮地區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憑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浙江省居住證》、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向子女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投靠遷入登記。
二、放開市內投靠落戶限制。戶口已在本市,與城鎮地區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系的,可以投靠落戶。(《戶口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過去,城鎮城區的投靠落戶僅限于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對成年子女與父母、祖父母與孫子女等其他情形的戶口遷移,沒有明確的辦理政策,或者需要滿足無住房等條件才能辦理,群眾意見大、呼聲高。
今后,本人戶口已在本縣(市)或設區市市區,與戶口在城鎮地區的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系的,可以憑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將市內戶口投靠遷入。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項措施適用于本縣(市)或設區市區范圍內,遷入地為城鎮地區,遷入地房屋主要為商品房。
三、放寬市內戶口遷移條件。經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城鎮地區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將市內戶口遷入該房屋。(《戶口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過去,因沒有明確的辦理規定,子女要在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的房屋單獨立戶并將戶口遷入,需要符合無住房等條件,手續煩瑣,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城鎮落戶限制,允許租賃房屋落戶精神不相符。
今后,本人戶口已在本縣(市)或設區市市區的,憑直系親屬的房屋產權人同意落戶聲明、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將市內戶口遷入該房屋。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項措施與第二項有相同的辦理條件。
四、放寬集體戶設立條件。取消集體宿舍的條件限制,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特色小鎮等設立集體戶,允許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設立集體戶,推行鄉(鎮、街道)或村(社區)設立公共集體戶。(《戶口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集體戶的設立,主要用來解決落戶地無住房又無親屬投靠人員的落戶問題。優化營商環境,適應人口流動特別是人才流動加快的需要,放寬集體戶設立條件,推行鄉(鎮、街道)或村(社區)設立公共集體戶,方便落戶手續辦理。適應孵化器、眾創空間、特色小鎮內單位小、人員流動快的特點,支持其設立集體戶,滿足創新創業者需要,解除后顧之憂。落實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允許人才公寓、酒店公寓設立集體戶,解決實際居住人才或產權人的落戶問題。今后,有需要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設立集體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設立集體戶,掛靠戶口人數一般應不少于10人。
五、停止使用遷移證件。本省范圍內戶口遷移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不再使用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入、遷出學校等除外)。(《戶口規定》第一百零七條)
過去,記載遷移事實、證明遷移人身份需要使用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辦理戶口遷移,需要先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領取戶口準遷證,再憑戶口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最后又回到遷入地辦理遷入登記。實行“網上遷移”后,辦理省內戶口遷移,遷移人只需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即可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登記,但仍需簽發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停止使用遷移證件,省內戶口遷移不再使用紙質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后,通過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錄遷移事實,流轉遷移人的身份信息,簡化辦事流程。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省外戶口遷入本省和本省戶口遷往省外,仍需使用戶口遷移證和戶口準遷證;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入、遷出學校,仍按原規定辦理。
六、簡化戶口登記事項申報材料。對主要申報材料齊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實行容缺受理;能夠引用政務共享信息的,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對當場辦理的事項,不再需要提交復印件。(《戶口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
過去,相關政策對申報材料采用列舉式,比較籠統,辦理時容易出現因申報材料不齊全而不予受理等問題。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精神,推出此項簡化戶口登記事項申報材料的便民服務措施,方便群眾辦事,推進實現全省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七、推行戶口登記事項“全市通辦”。申報市內遷移、變更更正、死亡注銷等戶口登記事項的,可以向設區市范圍內任一公安派出所提交申報材料。(《戶口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前期推出網上申請、同城通辦等改革措施的基礎上,推出部分戶口登記事項“全市通辦”措施,群眾異地申報的事項,通過信息系統自動流轉,實現跨轄區受理、審核、審批、辦理。鑒于信息系統需要逐步優化完善,目前“全市通辦”僅限于市內遷移、變更更正、死亡注銷等部分戶口登記事項。待完成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全市通辦”成熟后將實現更多事項、更大范圍的業務“通辦”,真正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八、開通居民身份證辦理“綠色通道”。因參加重要考試、比賽等急需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享受優先受理、簽發、制作等服務。(貫徹公安部辦公廳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的具體舉措)
“綠色通道”是為參加中考、高考、職業資格考試、重大比賽等急需用證群眾,提供的一項申領居民身份證便民服務。在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手續時,申領人應當提供急需用證的憑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后,可以享受在最短時間內受理、簽發、制作、快遞等優先服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開通“綠色通道”是一項急事爭辦服務,適用于必須使用居民身份證的特殊情形,一般情況下建議申領并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
九、推行居民身份證免費快遞。在本省申領的居民身份證,制證后直接免費投遞至申領人指定的地址。(貫徹公安部辦公廳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的具體舉措)
2015年,我省推出居民身份證快遞服務,對申領人自愿選擇辦理居民身份證快遞業務的居民身份證,制證后以郵政快遞方式直接投遞至申領人指定的省內地址,郵寄費用由申領人向快遞公司支付。2020年開始,凡在我省申領的居民身份證,包括跨省異地受理的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證件,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制作中心制證后,統一實行快遞服務,寄送至申領人指定的省內外地址,無需申領人承擔快遞費用。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辦理申領手續時,申領人應當按要求,準確填寫收件人姓名、聯系電話、收件地址等信息。一經受理確認,一般不予變更收件人信息。
十、實行臨時居民身份證省內異地申領。省內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異地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貫徹公安部辦公廳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的具體舉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等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申領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制證。2015年,我省實行審簽與發放分離,公安派出所可以制作臨時居民身份證。之后,又陸續推出臨時居民身份證縣(市)、設區市市內異地受理措施。2020年開始,在省內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用證的申領人,可以在受理點異地申請并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項便民服務措施適用于本省戶口的申領人,外省戶口人員根據公安部現有規定,仍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