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劃內出生嬰兒登記戶口入戶條件:
計劃內生育的嬰兒,法定監護人在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向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二)交驗材料。
1、監護人書面申請(存檔);
2、《出生入戶申請表》(存檔);
3、《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存檔)或DNA《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存檔);
4、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存檔);
5、父母《結婚證》(復印件存檔);
6、計劃生育證明(查驗)。
(三)辦理程序。
法定監護人到入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計劃內新生兒
材料名稱 | 具體要求 |
入戶申請表 | 入戶申請表一般在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辦證中心或未成立辦證中心的縣(市、區)公安派出所領取。 |
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 | 查驗原件及1份復印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到一張A4紙上。 |
父母雙方戶口本 | 查驗原件及1份復印件。若是集體戶口的,需要本人頁和首頁(復印件需要加蓋公章)。 |
父母雙方結婚證 | 查驗原件及1份復印件。 |
《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 查驗原件及1份復印件。 |
《符合法律法規生育通知單》 | 查驗原件及1份復印件(出生后應先到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作出生統計后,再申報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