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公安局戶籍業務管理規范
第一章戶口政策及辦理
一、未落常住戶口人員入戶
(一)收養子女入戶
1、概念及綜述
國內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已建立事實收養關系的,收養人可持有關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證機關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收養法》實施后,收養人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并領取收養證。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可持《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和本人合法有效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國家機關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的有關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但確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實收養關系且未落戶的人員,因故難以辦理《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的,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予以落戶(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與收養人的關系登記為“非親屬”(僅指事實收養)。
2、法定收養所需材料
(1)監護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出生入戶申請表》);
(2)《出生醫學證明》(棄嬰和96年以前出生的除外);
(3)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4)收養人《居民戶口簿》。
3、事實收養所需材料
(1)監護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出生入戶申請表》)
(2)《出生醫學證明》(棄嬰和96年以前出生的除外);
(3)收養情況說明(被收養人基本情況,確已共同生活3年以上,難以辦理《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的原因等);
(4)社區或村委會證明;
(5)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材料;
(6)收養人《居民戶口簿》。
4、注意事項
(1)收養子女入戶是指未落常住戶口人員的入戶,已落常住戶口的人員被收養,按直系親屬投靠辦理。
(2)是否符合法定收養條件,戶口登記機關不予鑒定,職能在民政部門和公證機關。申請人提供了真實的《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派出所就應受理和辦理。
(3)事實收養需查證確系收養人收養且確共同生活3年以上,無法辦理《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期滿應當辦理入戶手續。
5、審批權限
法定收養入戶的,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事實收養入戶的,由區縣公安局審批后辦理。
6、辦理時限
法定收養入戶,手續齊備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事實收養入戶的,調查核實滿30日后,1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刑釋解教人員入戶
1、概念及綜述
現已取消被刑法處罰、被決定勞教等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原戶口已注銷,現被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人員,應回原籍入戶。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申請表》);
(2)《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教人員通知書》;
(3)被投靠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回原籍落戶時,有配偶的應投靠配偶;無配偶有其他直系親屬的,應投靠其他直系親屬;無直系親屬的,可投靠原籍的其他近親屬;在現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單獨立戶,需提供房產證明。
(2)刑釋解教人員長期不回原籍落戶的,可請其直系親屬或近親屬督促其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3)對刑釋解教人員遺失入戶證明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予以恢復戶口。入戶時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單位或社區(村委會)證明、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落戶手續。
4、審批權限
有釋放或解教證明的,由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無釋放或解教證明的,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
5、辦理時限
有釋放或解教證明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無釋放或解教證明的,調查核實滿30日后,1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戶口因故被注銷在原籍恢復戶口
1、概念及綜述
因出國、長期外出、宣告死亡、業務錯誤等原因,造成戶口被注銷的,經原籍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應在原籍恢復戶口。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補錄戶口審批表》);
(2)原單位或原籍社區(村委會)證明;
(3)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材料;
(4)原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
(5)本人護照(因出國戶口被注銷人員),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書(宣告死亡人員)。
3、注意事項
(1)只能在原籍恢復戶口,盡量恢復為原始狀態。
(2)符合遷移條件的,應先在原籍恢復戶口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4、審批權限
由縣(區)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5、辦理時限
在調查核實滿30日后,1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注銷戶口
(一)死亡注銷戶口
1、公民死亡,一個月以內,由其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辦理公民死亡注銷戶口手續時,需在《居民戶口簿》內頁上加蓋注銷章。戶籍窗口存留《死亡證明》和加蓋死亡注銷章的原常表。
2、上述關系人未在此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戶口的,經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確認并出具死亡證明,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后,填報《注銷戶口審批表》,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強制注銷戶口。集中清理或定期報送時,各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可以花名冊形式申報,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應簽明意見并加蓋公章,簽署經辦人姓名和申報日期,戶口登記機關填報《注銷戶口審批表》,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強制注銷戶口。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書和相關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戶口手續。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書申報恢復戶口。宣告失蹤人員不能注銷戶口。
4、死亡證明包括: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二)參軍入伍注銷戶口
由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在入伍后一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
家屬不到派出所注銷戶口的,派出所可根據當地武裝部的入伍名單,填報《注銷戶口審批》,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注銷戶口。如發現入伍人員虛報姓名或出生日期,與戶籍檔案不一致的,派出所不能注銷戶口,也不得違規更改相關信息。
(三)公民遷往港澳臺定居和取得外國國籍人員注銷戶口
1、公民遷往港澳定居的,市局出入境管理處在辦理出境證件時會發放《下戶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到戶籍所在地注銷戶口。
2、公民遷往臺灣定居的,應憑本人申請、《大陸公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臺灣的戶口本或身份證,注銷戶口。
3、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后,憑本人申請和和公安部出具的《退出中國國籍書》,注銷戶口。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如發現居住在我市的公民擁有雙重國籍,應說服教育其選擇一國保留國籍。并立即報告市局出入境管理處調查處理。
4、以上人員注銷戶口,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派出所和各區縣戶政部門簽署意見,報市局審批。
(四)不注銷戶口情形
1、凡我市常住戶口人員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不再注銷戶口。
2、凡我市常住戶口人員出國、出境,不再注銷戶口(定居的除外)。
四、刪除和恢復戶口
因重人或業務辦理錯誤需要刪除業務的,由戶籍民警報告縣(區)公安局治安大隊戶政中隊,戶政中隊相關業務人員辦理刪除業務或刪除后的恢復業務。
五、戶口遷入
(一)結婚遷入
1、概念及綜述
結婚遷入是指男女雙方因結婚遷入戶口。一年內相互遷入,為結婚遷入;一年以上申請結婚遷入,屬夫妻投靠。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結婚證》;
(3)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城鎮居民夫妻雙方結婚遷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城鎮居民不能投靠農村居民落戶;農村居民可投靠城鎮居民落戶。
(2)農村居民之間的結婚遷入或夫妻投靠,原則上指女方到男方落戶;男方到女方落戶的,女方應是有女無兒戶,有多女的有女無兒戶,只允許一個女婿到女方落戶。
(3)夫妻離婚或喪偶后,女方有住房單獨居住,再婚后申請將男方戶口遷入的,男方可在女方落戶并可隨遷未成年子女。
(4)對城市規劃區內的結婚遷入不再設置年限限制。對規劃區和征地區域內相關人員需要限制遷入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文件為依據。
(5)大陸公民與港、澳、臺同胞結婚申請遷入的,需由省公廳出入境管理局批準,并簽發《入戶通知書》。派出所憑本人申請和《入戶通知書》,報市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核后,在其配偶處落戶。
(6)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外國人需在中國公民處落戶的,外國人應經外交部和公安部批準取得中國國籍。落戶時,需報并市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核,可在中國公民處辦理落戶手續。
4、審批權限
農村居民結婚或夫妻投靠遷入的,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大陸公民與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結婚需落戶的,由市公安局審批。
5、辦理時限
農村居民結婚或夫妻投靠遷入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大陸公民與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結婚落戶,需報經市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核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他情況,材料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購房遷入
1、概念及綜述
凡到本市市區或城鎮購買營業房、住宅房(含“二手房”),或其它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不論面積大小,均可將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戶口遷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房屋產權證》(或購房正式合同及正式發票);
(3)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購買房屋要求入戶的,公安機關對其產權性質和是否辦理土地使用證不作要求,只要辦理了產權證,購買的住宅用房、營業房、辦公用房等均可遷入戶口。產權證正在辦理或已抵押貸款的,可提供正式購房合同和交款正式發票,申請入戶。
(2)自建住房的,須提供產權證。無產權證的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的住房,不能辦理落戶手續。
(3)居民在購買“二手房”后,前房主戶口未遷走的,購房居民的戶口原則上不能遷入;特殊情況暫時無法遷走的,可將現房主登記為戶主,前房主登記為非親屬,或可設附號解決。
(4)購房入戶時,是原戶主購房的,可隨遷所有同戶人員;是非戶主購房的,只能隨遷同戶的配偶和子女。
(5)按照未成年人不能單獨立戶的原則。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申請購房遷入的,須隨遷一名監護人,以監護人作為戶主,入戶時需提供監護關系證明。
(6)對已簽訂正式合同并有交款正式發票的,已編定了準確的地址信息,房屋完工驗收并交付鑰匙后,才可辦理購房遷入。
(7)單位將自有公房分配給職工(或原職工)長期居住的,或以交付低租金形式分配給職工(或原職工)長期居住的,只要是獨立住房且已編制門牌號碼,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分配房屋證明、本人《居民戶口簿》,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可辦理落戶手續,并可隨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8)派出所在辦理入戶手續時,要認真核對地址信息,發現居民所購房屋的現準確地址與房屋產權證上地址不一致的,按現準確地址辦理戶口登記,并告知申請人到房管部門更正產權證地址。
4、審批權限
單位公房分配或租賃給職工長期居住的,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其他情形,由戶籍民警直接審核辦理。
5、辦理時限
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他情形,申請材料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直系親屬投靠遷入
1、概念及綜述
直系親屬投靠是指夫妻投靠,子女與父母(岳父母)之間的相互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的相互投靠。
2、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親屬關系證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直系親屬只包括含本人在內的上、下各三代,不再向上或向下延伸,直系親屬投靠僅指三代以內的投靠。
(2)城鎮居民不能投靠農村居民落戶,農村居民可投靠城鎮居民落戶。城鎮居民直系親屬之間的投靠和農村居民投靠城鎮居民,不受投靠順序限制,兒媳可直接投靠公婆、女婿可直接投靠岳父母、祖孫之間可直接投靠。
(3)農村居民直系親屬之間的投靠僅限于四類情況:一是夫妻均為農村居民的投靠,可隨遷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二是農村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三是身邊無子女照顧的農村居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投靠農村居民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四是農村居民離婚后,需回原籍投靠直系親屬的,須離婚滿一年并回原籍實際居住的。
(4)農村居民須按投靠順序進行投靠:首先是夫妻投靠,其次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投靠,再次是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的相互投靠;特殊情形不能按投靠順序進行投靠的,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5)夫妻一方為軍人的,兒媳可直接投靠男方父母,女婿可直接投靠岳父母。
(6)因各種原因,子女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未將戶口入戶在父母處,現父母以“子女投靠父母”為由申請將子女戶口遷入,卻無法有效證明其“父母子女關系”的,派出所可憑父母的書面申請(含相關情況說明)、DNA《鑒定意見書》為其辦理直系親屬投靠落戶。其他情形的直系親屬投靠,不得要求申請人進行DNA鑒定。
4、審批權限
城鎮居民直系親屬之間的投靠和農村居民投靠城鎮居民由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農村居民直系親屬之間的投靠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農村居民特殊情形不能按投靠順序進行投靠的,經區縣公安局審批后辦理。
5、辦理時限
城鎮居民直系親屬之間的投靠和農村居民投靠城鎮居民,1個工作日內辦結;農村居民直系親屬之間的投靠,3個工作日內辦結;由區縣公安局審批的事項,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近親屬投靠遷入
1、概念及綜述
近親屬投靠是指本人(被投靠人)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來投靠本人。
2、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近親屬關系證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4)就學的,提供學校證明;委托監護管理的,原監護人出具委托書;孤寡老人和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近親屬的,出具愿意贍養或扶養的公證書。
3、注意事項
(1)允許近親屬投靠主要是為解決未成年人的就學和監護管理問題,以及特殊群眾的贍養和扶養問題。近親屬投靠必須嚴格按照以下原則執行,并經縣(區)公安局審批方可辦理。
(2)未成年人因就學或監護管理原因可單獨投靠近親屬落戶。
(3)農村居民的近親屬之間不能相互投靠落戶(第4種情形除外)。農村居民可投靠城鎮近親屬落戶。
(4)孤寡老人和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其近親屬經公證愿意贍養或撫養的,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城鎮居民不能投靠農村居民落戶。
(5)親屬關系證明由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所在的派出所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單位證明可作佐證;原戶籍檔案可作直接證明,不需再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4、審批權限
由縣(區)公安局審批后辦理。
5、辦理時限
申請材料齊備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大中專院校學生遷入
1、概念及綜述
大中專院校學生統指具有中專(含技工學校)以上學歷的學生。其戶口遷入,涉及畢業生和在校生戶口遷入問題。對大中專院校畢業學生的戶口遷入應堅持“引進人才、服務就業、簡化手續、方便快捷”的原則,積極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服務。
2、各類情況的辦理
(1)在我市就讀的大中專學生,本人愿意遷入戶口的,憑錄取通知書、遷移證,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戶。
(2)畢業分配或自主擇業需落戶我市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或報到證、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及接收單位介紹信或《勞動用工合同》,辦理入戶手續。單位無集體戶口的,可在工作地城鎮親友處掛靠落戶,入戶時需提供親友《居民戶口簿》。
(3)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可自愿申請落入市、縣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以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戶通知書,在市、縣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4)城鎮居民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畢業后未落實工作單位需落戶原籍投靠父母(城鎮居民)的,憑本人申請、父母《居民戶口簿》、畢業證或派遣證、戶口遷移證(如果戶口遷移證是開到本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戶的,不需重新開具遷移證,只需提供本人申請和原遷移證即可)辦理入戶手續。
(5)農村籍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畢業后未落實工作單位需回原籍落戶的,如果本人愿意落城鎮居民戶口,可在原籍所在地鄉鎮的城鎮居民親友處投靠落戶。憑本人申請、城鎮親友的《居民戶口簿》、親友關系證明、畢業證或派遣證、戶口遷移證(如果戶口遷移證是開到本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城鎮居民戶口的,不需重新開具遷移證,只需提供本人申請和原遷移證即可)辦理入戶手續。
(6)2003年以后(含2003年)畢業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愿遷返原籍農村,且從事農業生產、居住在農村家中滿1年以上的(含1年),經原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可將其戶口遷回原籍落農村戶口。憑本人申請、父母《居民戶口簿》、畢業證或派遣證、戶口遷移證、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出具的本人在農村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證明、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同意書、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重點查明:畢業后一直未落實工作單位,在農村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經縣(區)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入戶手續。“從事農業生產”是指有土地耕種,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
(7)戶口已遷往大中專學校,因各種原因被退學或除名的大中專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憑本人申請、大中專學校開具的退學證明或除名決定、戶口遷移證、父母《居民戶口簿》,經縣(區)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入戶手續。原籍是農村的學生,落戶不受限制。
(8)戶口保留在原籍的農村籍大、中專學生申請辦理城鎮戶口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憑《錄取通知書》,可直接在原籍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為城鎮居民戶口,在畢業之前均可申請辦理。對就學期間戶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戶籍發生遷移的,可一并隨遷。
3、審批權限
(1)原籍是農村的畢業生未落實工作單位回原籍落農村戶口的和農村籍學生因退學或除名的大中專學生回原籍落戶的,由縣(區)公安局審批;其他情況由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
4、辦理時限
不需審批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需縣(區)公安局審批的,受理后10日內辦結。
(六)工作調動遷入
1、概念及綜述
工作調動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從事公務人員接受組織安排,調入相應工作單位。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3)調入地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動函;
(4)調入單位《集體戶口本》或工作地城鎮親友《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調入人員需在調入單位落集體戶口的,憑遷移證和調入單位《集體戶口本》,落集體戶口。
(2)調入單位無集體戶口的,可在工作地的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可隨遷配偶和子女。入戶時需提供本人申請、親友關系證明、親友《居民戶口簿》。
4、審批權限
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
5、辦理時限
材料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引進各類人才的戶口遷入
1、概念及綜述
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歷者,獲得初級技術職稱或市級以上榮譽稱號、嘉獎者,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因經濟建設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可在用人單位落集體戶口和在工作地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3)中專以上學歷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或人才認定證明書,或市級以上榮譽證書,或市級以上科技成果專利證書、證明);
(4)接收單位證明或《勞動用工合同》;
(5)用工單位《集體戶口簿》或城鎮親友《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引進的各類人才,可在所在單位(公司)的集體戶口上落戶。單位(公司)無集體戶口的,可申請在單位(公司)所在地的城鎮親友處掛靠落戶,可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4、審批權限
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
5、辦理時限
材料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
(八)投資經商人員遷入
1、概念及綜述
凡在遷入地投資經商的,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可在本單位(公司)集體戶落戶,也可在單位(公司)營業所在地的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4)單位《集體戶口本》或投靠親友的《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投資、經商遷入戶口需提供本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申請人是合伙投資者,需提供合伙投資協議文件。
(2)投資、經商人員經營的企業,符合建立集體戶口條件的,可將申請人戶口遷入本企業集體戶口;無集體戶口的,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城鎮親友處掛靠落戶,可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4、審批權限
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
5、辦理時限
材料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
(九)進城務工人員遷入
1、概念及綜述
在我市城區或縣城所在地長期務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兩年以上《勞動用工合同》的務工人員,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用工單位集體戶。需隨遷配偶及子女的,應在工作地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勞動用工合同》;
(3)本人的《居民戶口簿》;
(4)用工單位的《集體戶口簿》或鎮城親友的《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進城務工人員遷入戶口時要考慮長期務工和實際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空掛戶口。
(2)長期務工人員可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所在企業集體戶口;無集體戶口的,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城鎮親友處掛靠落戶,可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4、審批權限
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
5、辦理時限
材料齊備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現役軍人轉業或復員遷入
1、概念及綜述
現役軍人轉業是指:部隊干部回地方安置;復員(退伍)是指:士兵(士官)退出現役回原籍。可回原籍落戶,也可投靠配偶、父母、子女落戶。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3)憑人事部門(軍轉辦)《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或民政部門的《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
(4)《結婚證》(僅限于夫妻投靠)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僅限于投靠父母、子女);
(5)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安置的工作單位的《集體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復員退伍軍人暫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投靠配偶入戶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戶;原籍農村的現役復員退伍軍人,可回農村原籍落戶。
(2)自主擇業軍轉干部憑人事局軍轉辦證明,可以投靠配偶入戶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戶。有固定、合法住所的,憑房產證明入戶。
(3)入伍期間更改了姓名、年齡等人口信息的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入戶的,以部隊檔案資料為準,辦理落戶手續。此后,凡申請更改為曾更改的姓名、年齡等人口主項信息的,一律不予批準。
4、審批權限
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
5、辦理時限
材料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一)隨軍家屬遷入
1、概念及綜述
軍人家屬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審核批準后,可在部隊提供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可隨遷未成年子女。
2、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填制《入戶審批表》);
(2)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審核批準的《軍隊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3)《結婚證》;
(4)家屬《居民戶口簿》;
(5)部隊提供的入戶(地址)介紹信。
3、注意事項
(1)隨軍家屬遷入落戶時,可隨遷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2)對已隨軍家屬,部隊搬遷或重新安排住房的,憑本人申請、家屬《居民戶口簿》、部隊政治部的情況說明和入戶(地址)介紹信,辦理戶口遷移。
4、審批權限
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
5、辦理時限
材料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二)關于戶口遷移中幾個突出問題的處理辦法
1、遷移證件遺失的問題
對遺失遷移證件的,原證件簽發機關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并注明該證件系“遺失補發”,由戶籍民警直接辦理。對《遷移證》遺失的,申請人應出具遷入地“未入戶”的證明。
2、持過期遷移證件的問題
對持過期遷移證件,只要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且地址未發生變更的,戶籍民警可直接辦理《遷移證》或入戶手續。不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原遷出地應予恢復戶口。
3、遷移地址發生變更的問題
(1)《準遷證》簽發后,地址發生變更的,原證件簽發機關應當重新填發《準遷證》。
(2)持《遷移證》落戶,被投靠人的地址發生變更的,區別情況處理。一是不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或被投靠人已遷出本市的,應當回原遷出地恢復戶口,或重新開具《遷移證》。二是被投靠人地址發生變更,但仍在本市范圍的,只要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能夠核準被投靠人的新地址,可辦理落戶手續。工作方式:由原遷入地派出所在《遷移證》上注明:“遷入地址變更,本所未入戶”,并加蓋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再由持證人到擬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經新遷入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并在《遷移證》上注明變更后的準確遷入地址,加蓋派出所戶籍專用章。新遷入地派出所憑本人申請、遷移證,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予以落戶。
4、港澳臺同胞回內地定居、華僑回國定居、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入戶問題
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華僑回國定居均需省公廳出入境管理局批準,并簽發《入戶通知書》;臺灣同胞及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入戶,需經外交部和公安部批準。對此類人員,均需憑批準文件,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核后,辦理入戶手續。需要遷移的,采取先入戶再遷移原則進行。
(十三)關于征地區域內限制人口遷入的問題
1、征地區域需要限制人口遷入,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部門下發的文件為依據。
2、比照省政府下發的文件,結合現行戶口政策和工作實際,在征地區域內,以下幾類人口應準予落戶:出生未入戶的、婚嫁、復轉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符合政策規定的)、勞改勞教期滿回原籍等人口外,
上述區域內人口自然增長嚴格按四川省計劃生育政策執行,人口機械增長除按規定正常調動、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公招公聘干部、禁止向上述區域內遷入戶口。在規定時間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區域內無戶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對待。
六、戶口遷出
1、因結婚、工作調動、就學、就業、投靠、購房等原因,需要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遷出戶口的,本人或親友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證》。
2、我市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后,畢業生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憑學校的派遣證或用工單位正式《勞動用工合同》,將其戶口遷至用人單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憑學校提供的花名冊,將畢業生的戶口一律遷回原籍。
3、戶口保留在原籍的大中專學生,畢業后落實了工作單位,遷入地公安機關不開具《準遷證》,要求原籍公安機關直接開具《遷移證》的,憑本人申請、勞動用工單位的相關證明、準確的遷入地址、遷入地派出所查詢電話,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
(三)出生日期更正
1、概念及綜述
對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應本著實事求是、尊重事實的原則,從嚴審查,慎重審批。
2、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3)提供足以證明出生日期確屬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如出生證明、原始戶籍登記資料、單位檔案、學籍檔案等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4)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村或社)證明材料(無原始材料的);
(5)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
(6)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原則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申請更改出生日期,必須提供原始的、書面的憑證材料,否則視為證據不足,不予更改。
(2)個別未成年人,因各種原因造成出生日期登記錯誤,且無法提供準確的書面憑證材料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監護人寫出詳細的情況說明、社區居委會(村、社)證明、學校證明、96年以后出生的需衛生部門提供錯誤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說明、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方能更改。
(3)根據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關通知精神,自2006年12月起,對由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公務員、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均不予辦理。
(4)出生日期經申請更正后,一律不再更改。
4、審批權限
由區縣公安局審批。
5、辦理時限
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民族成份變更
1、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記原則
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定的族稱作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橫向攀聯。
(2)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民政或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后由本人決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4)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①.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后的兩年內申請辦理。
②.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③.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后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2、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3)市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4)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變更所依據的戶籍資料);
(5)本人《居民戶口簿》。
3、注意事項
(1)根據《國家民委、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得再變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撫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現邏輯性錯誤(如父母均系少數民族或同一個少數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卻系漢族或其他少數民族成份的),申請變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齡限制。
4、審批權限
由派出所、區縣公安局審核,報市公安局審批。
5、辦理時限
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其他非主項目變更
1、派出所戶籍民警在辦理業務時,主動詢問、收集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等相關非主項信息時,以當事人口頭申報為準。
2、當事人到派出所主動申報相關非主項目變更的,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戶籍民警對當事人主動申報更改項目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后,情況屬實的,直接辦理。
八、分戶和集體戶口
(一)分戶
1、概念及綜述
戶內成員分戶(立戶),原則上以結婚成家,具有獨立合法固定住所,法定住址明確,單獨生活為條件。禁止未成年人、掛戶人員等分戶。
2、所需材料
(1)城鎮居民分戶條件:申請人必須成年、有單獨住房。申請材料:本人申請、本人房產證、《居民戶口簿》。
(2)農村居民分戶條件:申請人必須成年、已婚、經濟獨立,并且另灶起伙、生活自主。申請材料:本人申請、《結婚證》、村(社)證明(屬分房居住的,需證明其經濟獨立且另灶起伙)、《居民戶口簿》、房產證明(屬自建房的)。
3、注意事項
(1)城鎮居民分戶,申請人須具有產權的單獨住房。如果住房系原家庭住房分割,必須有基本生活用房,且單獨進出。對符合條件的,派出所應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住房新編門牌號,為當事人辦理房產證提供便利。申請人辦理房產證后,再申請辦理分戶手續。
(2)農村居民分戶,本人單獨自建房屋的,只要已成年,不論是否已結婚,經本人申請,提供房產證明、《居民戶口簿》,即可辦理分戶手續;如果是結婚后分割原家庭住房居住的,住房必須具備臥室、廚房等基本生活用房和設施,經濟獨立,村(社)對相關情況進行證明,派出所受理申請后,應當場為其新編門牌號,并辦理分戶手續。
(3)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房產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給予以辦理。
4、審批權限
城鎮居民分戶的,由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農村居民分戶的,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
5、辦理時間
城鎮居民分戶的,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辦結;農村居民分戶的,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集體戶口建立和管理
1、集體戶的立戶
(1)設立集體戶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寺廟、人才中介機構等單位。
(2)設立集體戶的基本條件為:一是單位有所有權的宿舍房屋;二是符合辦理集體戶口條件人員要達到10人以上的;三是單位指定有專人負責保管《集體戶口簿》和管理集體戶人員的變動情況。個別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學校、人才中介機構等單位無集體住房,但確需建立集體戶的,由單位出具相關情況說明,可適當放寬相關限制。
(3)設立集體戶的審批:單位申請建立集體戶的需持單位(機構、企業)證件、建立集體戶的申請、集體住房證明落戶人員身份證明,由各縣(區)公安局審批。
2、集體戶的撤銷
已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在不符合“設立集體戶的基本條件”后應當撤銷。特別是關閉倒閉的企事業和被兼并的企事業單位集體戶必須徹底清理,不再設立單位集體戶。現戶口在單位集體戶中的人員,按下列順序清理: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遷入合法、固定住所落戶。
(2)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居住地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
(3)對一時無法聯系到集體戶內人員的,由集體戶所屬派出所將該集體戶內這類人員統一移居至派出所建立的集體戶上,單獨設立一戶,由戶籍民警統一管理。屬該類人員原則上不辦理戶口、身份證及其他相關業務。
(4)集體戶撤銷后,管轄派出所應回收該單位的《集體戶口簿》。
3、集體戶口的遷入
(1)凡設立集體戶的單位所屬人員,在本縣(區)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方可遷入單位集體戶。
(2)單位集體戶口人員不能隨遷配偶、子女等親屬。
4、集體戶口的出生、死亡
(1)對于集體戶口的人員生育子女入戶應根據下列情況予以處理:一是新生嬰兒父母一方為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家庭戶口的,可將新生嬰兒在父或母所屬家庭戶口的一方辦理出生登記;二是新生嬰兒父母均為集體戶的,可在其父或母的集體戶上辦理嬰兒出生登記,設附號建立家庭戶。
(2)集體戶口人員的死亡,由該單位專責人員應及時申報死亡人員的死亡注銷。
5、戶主的管理
單位應指定一名集體戶口人員擔任戶主,戶主因故需變更時單位應確定新戶主并報轄區派出所。
6、《集體戶口簿》發放和管理
已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協助公安機關管理集體戶以及負責保管公安機關發給的《集體戶口簿》。單位應將專責管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報送轄區派出所,派出所戶籍民警要統一登記造冊,便于管理和聯系工作。
第二章戶籍業務管理
九、網遷工作
戶口網遷工作是為了方便群眾辦理戶口遷移業務,減少路途往返,提高辦事效率,在我市范圍內遷移實現遷入地“一站式”辦結的便民利民舉措。
(一)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供辦理戶籍業務所需材料。
2、戶籍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提供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規定的,當場受理。
3、受理后,立即通過我市的“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查詢遷移人員的人口信息,確認主要項目登記是否完整無誤。
4、屬戶籍民警受理審核后直接辦理的,即可進行遷移操作;需要領導審批的,待領導審批完成后,方可進行遷移操作。
5、完成遷移操作后,在遷入《居民戶口簿》上打印遷入人員信息,新立戶的核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同時在遷出《居民戶口簿》上對已遷出人員信息作注銷登記,其中整戶遷出的,收繳遷出《居民戶口簿》。
6、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并由遷移人簽名確認。
(二)注意事項
1、戶內個別人員遷出的,戶籍民警應在遷出《居民戶口簿》內遷出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戶口遷出”章,并在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內注明遷出時間和地址,加蓋戶口專用章和經辦人章。
2、戶主遷出后,未遷出人員的家庭稱謂關系發生變化的,遷入地派出所按照原戶主的要求,確定一名原家庭成員為戶主,并在信息系統中對原遷出家庭戶內成員的稱謂關系進行調整。遷入地戶籍民警在遷出《居民戶口簿》上對原戶主加蓋“戶口遷出”章。未遷出的家庭成員要使用《居民戶口簿》,須在遷出地派出所重新打印《居民戶口簿》。
3、遷入地派出所在辦理戶口“網上遷移”后,應當將戶口遷移材料按檔案管理規定立卷存檔、備查。
4、各派出所應當每天查詢遷出人員信息,并根據提示信息,提取遷出人員《常住人口登記表》,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套打遷出信息,并加蓋“遷出注銷”。每月月底,以“一覽表”形式打印網上遷出人員名單,將加蓋“遷出注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依照名單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查。
5、遷出人員系工作對象的,及時傳遞重點人口檔案材料。對依法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被決定監外執行的監改對象的戶口遷移,應迅速將戶口遷移情況報告區縣公安局,抄報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并主動與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辦理相關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