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新生嬰兒入戶,由新生嬰兒監護人在一個月內向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戶籍室申報入戶。
(一)有計劃生育指標的新生嬰兒入戶
1.由新生嬰兒監護人在一個月內向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戶籍室申報入戶。
2.所需證明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證;
(3)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
(4)父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登記入戶的,憑上述證明材料到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戶手續。須投靠父親的,再按投靠有關手續辦理遷移手續。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可按第一款和第二款精神執行。
(二)無計劃和超計劃生育的新生嬰兒入戶
1.由監護人在三個月內向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戶籍室申報入戶。
2.所需證明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
(3)父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對此類入戶人員,公安派出所或鄉鎮戶籍室要登記填寫《瀘州市計劃外生育嬰兒上戶聯系單》,并將其二、快車教育及時送交同級計劃生育部門處理。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超過兩個月未作處理的,公安機關原則應給予上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