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04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行動,不斷改革探索,全區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未落地生根、落戶條件限制較多、農牧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工作進展緩慢等問題。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精神,推進以人的新型城鎮化,加快提高我區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和自治區經濟工作、城鎮化工作、城市工作會議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本著積極穩妥、能放則放、應落盡落的原則,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推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引導農牧業人口向城鎮轉移,促進農牧民工市民化、城鎮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在現行落戶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允許農牧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
進入城市、建制鎮居住生活的農村牧區籍人員,可以憑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申請落戶城鎮,也可以憑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請落戶城鎮。農村牧區籍人員在自治區內城市、建制鎮合法穩定就業,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具體合理確定。
(二)全面放開農村牧區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長期就業居住和舉家遷徙的農牧業轉移人口的落戶限制。
1.自治區內農村牧區考入區內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將戶口遷入就讀院校集體戶。畢業后根據實際情況,可將戶口遷入經常居住地、就(創)業地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2.退出部隊現役的農村牧區籍義務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可在現實際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鎮申請遷移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3.對在同一城市、建制鎮連續居住3年以上和舉家在城市、建制鎮居住生活的農村牧區籍人員,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可在現實際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鎮申請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三)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
取得國家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的高校畢業生、區內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取得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需要的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可以在我區大中小城市、建制鎮申請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四)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
具有設區市市區、縣級市市區、旗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鎮區戶籍的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投靠落戶,不受投靠人員年齡、婚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面積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五)放寬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的落戶條件。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要按照國家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區實際,及時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取消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落戶條件,擴大合法穩定就業認定范圍,進一步放寬戶口準入條件。
三、暢通落戶通道,為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
(一)切實解決落戶地址問題。
除在自治區內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外,申請人有自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沒有自有房屋或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登記戶口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其他家庭戶中,也可以在單位集體戶或現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
(二)簡化落戶城鎮申請手續。
申請登記城鎮戶口的,本人落戶申請材料和本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居住地址證明(掛靠其他家庭戶的,需提供掛靠戶口簿及戶主同意掛靠的證明材料)為必備證明材料。依合法穩定住所條件落戶的,同時提交房屋產權歸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及能夠證明隨遷人員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依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請落戶的,同時提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執照及能夠證明隨遷人員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投靠落戶的,同時提交結婚證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等同時提供畢(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用人單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自治區內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同時提供在校證明。退出部隊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同時提供退伍證明。除上述證明材料外,落戶城鎮時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上述證明材料通過公安部門人口信息或部門共享信息能夠證明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三)簡化戶口遷移辦理程序。
各盟市、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推行盟市內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本盟市范圍內遷移戶口的,不需要開具準遷證和遷移證,在符合遷入地戶口準入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直接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申請落戶材料,辦理遷移落戶。
(四)下放戶口遷移審批權限。
本盟市內遷移戶口的,直接由遷入地派出所審批辦理;跨盟市、跨省(區、市)遷移戶口的,由遷入地派出所和上級公安機關兩級審批。
(五)縮短戶口遷移辦理時限。
由公安派出所審批的戶口遷移事宜,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當場受理辦結,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將所需證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遷移事宜,公安派出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完畢并報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應在收到上級審批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上級公安機關審批同意的,申請人到場后當場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推動政策落地。
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進城落戶,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任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兩個加快”的重大意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抓好落實。要嚴格執行自治區出臺的戶口遷移相關政策,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使戶口遷移政策落地生根,切實解決農牧業轉移人口及新生代農牧民工落戶城鎮問題。自治區公安廳要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地區推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工作進行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確保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把握推進方法。
戶籍制度改革是關系民生的重大工程。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工作質量,使戶籍制度改革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城鎮化進程相適應。嚴禁為了追求落戶數量,采取定指標、下任務等簡單方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不得以落戶數量作為考核地方政府、部門的依據。各地區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尊重意愿原則,嚴禁違背農村牧區居民意愿擅自辦理落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強迫農村牧區居民落戶城鎮。嚴禁未經本人同意直接為個人、整戶或整村整社統一辦理遷移落戶,凡違背農村牧區居民意愿的行為,堅決予以糾正。
(三)落實工作規定。
各地區要準確把握推進有條件的農牧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真正內涵,嚴格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發〔2015〕104號文件和本意見規定設置遷移落戶條件,不得附加其他落戶條件,特別是不得將購房金額、房屋面積、投資納稅額度等作為落戶條件,同時要做好戶口遷移辦理相關手續的審核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必備材料。嚴格按照時限要求做好戶口遷移落戶各項工作,嚴禁積壓或超時辦理。公安機關不得收取任何戶口遷移辦理費用,嚴禁亂收費。強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態度,在咨詢答復、接待受理工作中為申請人提供準確、熱情、周到的服務,堅決杜絕“冷硬橫推”,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開展政策宣傳。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運用各種宣傳媒介和陣地,在廣大基層干部和群眾中全面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基層干部要深刻理解把握相關政策,準確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消除疑慮,真正使群眾知曉、參與和支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2017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