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70號)精神,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根據全省統一部署,結合內江實際,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助推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城區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
二、工作目標
有序推進轉移人口市民化。進一步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配套出臺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基本建立新型戶籍制度。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實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基本形式的戶口遷移登記制度,建立人口基礎信息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共享,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
(一)全面放開建制鎮(含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市、縣城區落戶限制。在城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半年以上)或合法穩定職業滿半年以上的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不能單獨立戶)、父母及其親屬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職業,是指被所在城市、城鎮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城市、城鎮從事商業活動并持有工商執照。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對實際居住地的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沒有產權證但已實際入住的按揭購房;因工作、生活需要長期租住的住房。
(二)全面放開建制鎮(含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市、縣城區投靠落戶限制。
1.與城鎮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準予在城市、城鎮落戶;
2.城鎮居民在農村的父母準予在城市、城鎮落戶;
3.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子女準予在城市、城鎮落戶;
4.農村孤寡老人和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其市、鎮近親屬經公證愿意贍養或撫養的,準予在城市、城鎮落戶;
5.對農村敬老院(福利院)的孤寡老人、孤兒,本人自愿,可準予轉為城鎮居民;
6.因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建房的農村居民集中居住的農村新型社區、院落等居住地,或因農村經濟發展等原因自然匯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鎮,可根據群眾意愿,在集中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四、創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二)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縣(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積極推進覆蓋全部實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應當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市、縣(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六、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不斷改善進城務工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訴求,進一步研究制定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優惠政策。在創業就業方面,建立城鄉一體的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創業者給予擔保、貸款支持;在社會保障方面,嚴格督促用工單位為進城務工人員繳納五險一金,深入推進城鄉養老保險轉換和接續,引導更多農村居民購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教育方面,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城優化城區教育資源布局,促進教育發展,以學生轉移流動同向同步;在醫療衛生方面,加快城鄉醫保制度并軌,整合部門管理職能,實行統一的報銷方式和標準;在住房保障方面,落實好農民工住房保障政策,向農民工提供一定數量的公租房。
七、責任分工
(一)制定全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
(二)制定《內江市貫徹<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
(三)推動制定《內江市貫徹〈四川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
(四)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
(五)建立實施居住證制度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經費保障機制。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任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按照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要求,切實落實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各縣(區)要抓緊出臺本地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二)落實部門責任。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戶口遷移、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督促檢查指導。
(三)強化經費保障。各縣(區)要加大推進居住證制度所需經費保障力度,對申辦居住證的群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各縣(區)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等建立流動人口服務點,按照不低于500:1的比例配置流動人口協管員,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經費由地方政府全額保障。
(四)注重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加快改革戶籍制度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加快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內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