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1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一頒發,社會各界都很關注。這一政策最大的亮點就是農民的投入少了,養老保險的待遇卻提高了,社保更顯得人性化,也符合了當代人口老齡化的現實情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是值得支持的。
2015年出臺了新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給了很多農民生活下去的信心,尤其是老農民。這個政策無疑給了老農保一個定心丸。近些年來,城鄉化程度很高,很多農村的中年人、年輕人都進城務工,剩下農村的老弱病殘,以及留守兒童。沒有耕種能力的老農民面臨了巨大的生存壓力,一方面要照顧子女留下來的小孫女、小孫子,另一方面還要面對生活開支增大的負擔,而隨著年齡的逐步增大,一些老農民的自理能力都成為了問題,如果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生存就沒有了基本的保證了。對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就像希望的太陽,給了老農們灰暗的世界里一道光。
仔細研究一下新政策,就會發現它與老政策存在幾點不同:一是社保的籌資結構有了很大的改變。以前的舊模式很保守,說白了,就是農民自己儲錢過日子。但現在不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多了兩大主體的支持: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在新繳費體制下,農民收到的保障是個人、集體、政府三方的補助。這種養老力度就強大多了。二是賬戶與以前有區別,現在的新農保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基本養老屬于國家直接補貼,個人養老則由地方負責。
但不管新政策有了多大的改觀,農民的社保待遇很大程度還是依賴當地的經濟狀況,比如有些經濟不發達地區,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實施還是存在一定的困難,而一些比較發達的農村,農保還是沒法滿足自身的需求,因此可以考慮商業保險的輔助,泰康人壽“世紀長樂”重大疾病終身保障計劃,還有“福壽”長期險這兩種險種都可以較好的實現老有所養。
雖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能夠給老農民們帶來最基本的保障,但它對政府的財政狀況依賴性大,不發達地區還是會受到當地經濟能力的限制,而不能很好的實現養老保障。因此,投保人也可以適當的選擇比較符合自身需求的養老險種。
第2篇:現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巨大了變化,實現了從溫飽向小康社會邁進的跨越,人民群眾生活得到較大的改善,老年人的老有所養已有基本保證。
但是,由于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尚不平衡,加之體制改革和社會的轉型,以家庭養老為主的傳統養老模式面臨嚴峻的挑戰。
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在農村開展的社會養老保險雖然在構筑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暴露出許多弊端,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的需要。
因此,在建設中,建立新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籌,減輕人口老齡化高峰帶來的養老壓力,越來越顯得急迫。
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1992年國家民政部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但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制度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也逐步凸顯出來,并已成為制約農保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適應性差。首先,繳費機制設計時盡管考慮到了農民收入季節性和不穩定的特點,但是明顯缺乏彈性。
如按暫行辦法規定,按月繳費標準一直維持在2元-20元之間,但十多年前的繳費標準是無法適應如今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的。
其次,現行的養老金計發系數按8、8%的利率測算,具有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中國經濟高利率和高通脹的鮮特征。
隨著國家連續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經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二是保障水平低。一方面,由于實行自愿投保,大多數參保人員采用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總額又普遍降低。
同時,養老金待遇是根據個人賬戶積累總額來確定的,由此造成保障水平不高。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投保2元/月的農民,繳費1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若再考慮管理費增加和銀行利率的下調和通貨膨脹等因素,農民領到養老金會更少,農村養老保險的作用受到置疑。
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沒有設計增長機制,幾十年同一標準。
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小”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農民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三是政府重視不夠。由于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現有農保的主要做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基金預籌的方式,根據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確定養老金待遇。農
保資金的籌集盡管規定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制度設計中缺乏確保實現政府責任
的具體機制,變成完全依靠個人積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來實現保障和收支平衡。
面對增值來渠道不暢通的現實,以理論上較高的支付系數和實際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實,基金明顯孕育著較大的財務風險。
未來20年我國城市水平將得到快速提高。在這個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民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采取相應的對策。
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設想:
按照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建立以儲蓄積累與享受待遇調整機制的“低水平、廣覆蓋、可接軌”的農村養老保險新模式。
制定定位,加強領導。新的制度應該定位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不是對現有農保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
新農保出臺后,應該明確暫停受理老農保業務,通過制度銜接,逐步消化老農保,以利于新農保推進。加強領導,各級政府應承擔起責任,把農民養老作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把農民養老作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省政府可以把此作為考核下級政府建設的指標之一。
第3篇: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老年人因老返貧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部分人也是一個被人們普遍忽視的龐大弱勢群體。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和比例都高于城鎮。目前我國城鄉老年人口人均收入的比例為4、7?1,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于城鎮的現象將一直持續到2040年左右。因此,必須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建立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發展情況及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在1986年開始探索、1991年進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開展起來的。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改革由民政部負責。1992年,民政部在總結探索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1998年,這項職能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歷了探索試點、穩步推進、整頓規范、創新發展幾個階段。
初期探索階段。考慮到經濟發達地區群眾和地方政府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熱情,一些社會保障專家和官員對蘇南地區自發的社區型的農民養老保險進行了調研總結,并且提出相關的保障方案。這些基層意見在國家“七五”計劃中首先得到了肯定:“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據此,民政部從1986年開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積極的探索。1986年10月,根據國務院關于以民政部為主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探索和試點的指示,民政部在江蘇省沙洲縣(現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研究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雛形”,其中包括發展社區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會后,在上海郊區、蘇南地區等一些富裕的鄉鎮進行試點。
試點和擴大試點階段。在農村社會保險的試點過程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引導發動這種中央地方互動的工作體系得到充分體現,政府的政策主導能力在制度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1991年6月,《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改革,分別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同年,民政部開始選擇20個有條件的縣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為了完成這項任務,民政部成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于1991年5月選擇山東煙臺市的牟平、龍口、招遠縣(市)和威海市的榮成、乳山縣(市)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為了搞好試點,民政部召開部分省(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座談會,總結初期探索的經驗教訓,討論研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思路和框架。
穩步發展階段。1995年10月,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為標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入一個規范發展的軌道。該意見強調:“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對于深化農村改革、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和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深遠意義。”該意見要求:“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主要通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增值,任何部門都不得挪用或用于直接投資。”同時提出:“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研究,逐步建立適應的基金增值運營機制和基金管理監督體系。”該意見是國務院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下發的專門文件,不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給予充分肯定,而且為今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探索創新階段。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在有條件地方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初,黨中央、國務院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在《*、國務院關于推進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都把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推進建設的重要內容,擺在了突出位置。201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1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2015年出臺的《*國務院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上半年經濟形勢和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的建議的通知》等文件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目前,建立新型農保制度的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
一是開展工作的地區和參保人數呈現出回升勢頭。截至2015年底,全國已有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1900個縣(市、區、旗)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5441、94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約310、2億元,301、79萬參保農民領取養老金,當年支付養老保險金21、3億元。試點工作較好的地區,農民群眾積極參保,部分參保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如最早開展試點的山東省煙臺市,目前已有190萬農民參保,參保率達到當地農村勞動人口的90%,逐年繳費成為參保農民的自覺行動,積累保險基金17億元,有20萬農民領取養老金。
二是全國基金積累總額持續增長,人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從2000年到現在,全國農保基金積累總額增長幅度年均超過兩位數。在2015年的基金總額中,責任金295、5億元,約占基金總額的95%,調劑金14、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5%,基金總量大于責任金總量,有較強的償付能力。全國人均賬戶積累額已經達到570元,比上年人均增加40元。全國人均年領取養老金707元,每月的保障水平達到59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
三是基金投資結構趨于合理,運營方式逐步規范,資產質量逐步提高。全國農保基金的投資結構中,銀行存款為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41%;購買國債為50、6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16%;交財政管理92、58億元,占基金總額的30%。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交財政管理三項共占基金總額的87%。其他投資為40、15億元,占基金總額的13%。
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內容現在分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三個部分。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在民政部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基礎上,進一步進行了規范創新:參保對象一般為20歲到60歲的農村勞動力;資金籌集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基金以縣為單位核算,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主要通過存銀行和買國債增值,積累期個人賬戶基金分段計息;繳費期死亡或正常退保的,個人賬戶積累本息可以繼承或退還;參保人年滿60周歲(不分性別),根據其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總額和平均領取分攤計算給付標準,由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不滿十年死亡的可以繼續支付到十年為止或領取一次性繼承保證金,十年以上的支付到死亡為止。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做法,符合農村的實際和農民的心理,也符合政府、集體、個人合理分擔責任的原則。一是以農民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差異大、農民收入不穩定的現實;二是實行個人賬戶模式,基金所有權清晰,解除了農民對過去“一平二調”的擔心;三是完全實賬管理,養老金標準按個人賬戶積累額確定,沒有固定的替代率,政府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不會讓財政背上沉重的包袱。
一些地方從當地實際出發,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做法。
一是蘇南的做法。江蘇省蘇州、無錫等地,利用鄉鎮企業發達的優勢,以社區保障為依托,以社會保險為取向,切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蘇南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特點,一是實行大賬戶、小統籌,即以個人賬戶為主,同時建立小部分社會統籌基金;二是政府財政和集體經濟對參保農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提高繳費標準和保障水平,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切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如常熟市2001年出臺《常熟市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確定繳費基數、按比例繳費、實行統賬結合、養老金由統籌和個人賬戶兩部分構成。張家港市按全市上年農村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選擇繳費,用人單位和個人各負擔50%,繳費基數的最高標準不超過上年農村人均純收入的300%。上海郊區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
二是東莞的做法。廣東省東莞市2002年建立了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保險費由市、鎮、村和個人共同負擔。農民基本養老金與參保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掛鉤,并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做適當的指數變動。農民的繳費基數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從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遞增2、5%。2001年至2015年,繳納比例為11%,集體負擔6%,個人負擔5%。繳費比例個人部分每五年增加1%,后保持在14%不變。個人繳費全部加集體繳費的3%記入個人賬戶,余下的3%全部記入統籌賬戶。養老金的月領取標準為150元的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余額/120、
三是北京的做法。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并建立了待遇調整機制。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利息等組成。市財政從2015年起,按照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落實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并根據經濟發展,不斷提高補貼標準。區縣財政部門應安排專項資金對本區縣參保人員進行補貼。根據參保人員的年齡不同,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財政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或數額的資金,作為待遇調整儲備金,用于調整已領取養老金人員的待遇水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照預期領取的養老金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平均水平確定。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目前全國已有15個省級政府或部門出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文件,探索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取得明顯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2015年底,已有400多萬被征地農民被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制度,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400多億元。201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
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要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等地結合當地實際,出臺了相應的農民工參保辦法,如山西省提出了“一廠兩制”的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思路,即城鎮戶籍職工參加城保,農村戶籍職工參加農保,并制定了可行的參保辦法和業務規程。各地的探索和試驗,對促進農民工轉移就業、維護其社會保險權益,并帶動和促進農保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險需求迫切和有關部門的認識不統一導致的兩難局面
目前一方面面臨農民群眾和經濟發展對社會保障的迫切需求對我們的工作形成巨大的壓力,農民群眾想參保繳費,但是我們目前的人員機構配置、政策供給卻難以滿足需求;另一方面又面臨其他有關方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應不應該搞、在什么范圍搞、應該怎樣搞尚未形成共識,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許多必要的配套政策無法出臺,政府財政缺少投入,影響這項事業健康穩步發展。
管理體制未理順,工作缺乏組織保證
由于過去一段時期內農保工作處于整頓規范階段,管理體制不順,少數省級、多數地縣級單位還未完成職能劃轉工作,絕大部分鄉鎮一級的職能機構沒有落實,農保管理工作斷檔,直接影響隊伍的穩定、檔案的管理、保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基金的安全。
基金安全增值困難,存在一定的風險
一是增值渠道單一。按目前規定,保險基金只能存銀行和買國債。二是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目前絕大部分基金在縣級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當地行政干涉,難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運營效率普遍偏低。三是現行基金管理的治理結構不利于基金風險的控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四是缺乏統一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凸顯
一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低。目前一些地方雖然把被征地農民納入了“社會養老保險”,但這種保險不是以其就業后的勞動關系作為參加社會保險的基礎、以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礎和來源的嚴格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而是以安置補償費一次性繳費、再確定退休后的定額發放標準。這是一項符合我國國情的政策和制度創新,是一項在世界上沒有先例、值得推廣的創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機構的一些權威專家對這一創舉都給予了高度評價。但由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執行其保障水平只是不低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規定,保障水平顯然偏低。二是提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當前,如果將4000萬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動態投入將形成104440億元的資金缺口,既超越了被征地農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越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要實行不低于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通過該制度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健全增長機制,就必須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而這正是目前所缺乏的。
缺乏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
農民工為我國城鄉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他們的勞動關系不規范,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等正當權益受到侵犯的問題在相當范圍內存在,要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就必須認真研究解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所遇到的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接續困難等問題,從農民工收入偏低、流動性較大等實際情況出發,探索和完善適合農民工特點與需求的簡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辦法。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發展方向
近年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但由于多種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緩慢,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群眾的迫切需求。下一步,我們的努力方向是,加強規劃,推進試點,健全財政補貼制度,規范管理制度。
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納入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關于推進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十一五”規劃以及以及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對這項工作作出了相應的部署。要按照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農保工作的領導,把開展農保工作作為實踐“三個代表”、統籌城鄉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的重要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在認真總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并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配套政策,以農村有繳費能力的各類從業人員,包括被征地農民、暫不具備條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鄉鎮企業職工、村級干部、計劃生育人員、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務農農民等為主要對象,完善個人繳費、集體(或用人單位)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保障水平適度、繳費方式靈活、賬戶可隨人轉移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建立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制度。引導部分鄉鎮、村組已建立的各種養老補助制度逐步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渡,實現可持續發展。
逐步加大政府支持和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財政補貼農民參保的增長機制和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農保制度建設的轉移支付機制
選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經濟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政支持的地方,率先建立新型農保制度,為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建立農保制度積累經驗,也為完善城鎮養老保險、促進城鄉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轉換、融合提供實踐經驗,逐步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協調發展。
規范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體制。農保基金要全部進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對已經進入電腦工地財政管理的基金,要真納國家相關規定,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保值增值、定期結息。二是確保農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探索基金市場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監督體系。四是要合理確定繳費和計發標準。五是要拓展個人賬戶功能。
第4篇:試論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我國現行農村養老現狀分析
我國農村居民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以“家庭+土地”為主的養老保障模式,農村老人的養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贍養型和獨立生活型三種。但是,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城市化和化進程加快,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工業部門轉移,這在很大程度上使農村人口加速老齡化;大量農用土地被國家和集體強制征收用于城鎮建設,耕地減少,農民難以增收,土地養老模式被打破,失地農民亟待養老保障;加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農村家庭規模加速小型化,農村家庭人口已經實現了由多子女家庭結構向“421”家庭結構的轉變,目前逐漸出現“621”乃至“821”家庭結構,這種家庭結構的變化客觀上使得子女養老的比例在下降,傳統的養老觀念受到沖擊。這些給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模式帶來巨大的沖擊。
我國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進行試點的,主要依據民政部下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及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業務性文件,基本運作方式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農民設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給予適當的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貼全部記在個人名下;以縣級為基本核算單位,逐步分級負責保險基金的運營和保值增值;參加保險者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根據其個人賬戶基金的積累總數確定領取標準。由社會保險機構定期計發養老金。但是,“老農保”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由于大部分地區的集體經濟處于非常薄弱狀態,各地集體補助標準千差萬別,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實,沒有體現出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則;稅務系統并沒有相關的減免政策規定可以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均沒有給予應有的財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額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檔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很難實現;缺乏有效的基金監督機制,以致造成過多的干預和違反政策,強行拆借、挪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難以收回。這樣,參保農民的養老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新農村建設,是“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重要任務。我國是人口大國,并且80%人口在農村,因此,農民問題的解決便成了完成這一任務的關鍵,而農民問題中養老保險又是重中之重。鑒于舊農保制度由于種種原因出現停滯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