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戶籍管理條例全文,戶籍規定制度及戶籍中心電話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74號)精神,積極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科學合理設定戶口遷移條件,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規范有序,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統籌配套,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優化城鎮布局,加快推進我省中小城市建設,積極引導人口向中小城市、重點開發區域轉移,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區域人口遷移機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8%。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進一步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1年。具體條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
(六)有序放開大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大城市對合法穩定就業年限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具體條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戶條件。城區人口達到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落戶政策。具體條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
(八)繼續落實人才落戶政策。在我省就業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上述人員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戶口遷移條件限制。
(九)妥善解決戶口管理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妥善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三、創新和規范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不再出具關于戶口性質的證明。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十一)落實居住證制度。各地要認真落實《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44號),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法履行公民義務。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統計工作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十三)扎實做好戶口管理基礎工作。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公民如實申報戶口和責任追究制度,認真開展戶口清理整頓工作,徹底糾正戶口管理中的“重、漏、錯、假”問題,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為全面深化改革,建設社會誠信體系打下堅實基礎。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出臺配套政策,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涉及糾正“重、漏、錯、假”戶口的公民及時更新有關信息或換領新的證照,確保他們能夠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和公共事務。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四)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五)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實現衛生計生基本服務均等化。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在現有統籌層次基礎上,分步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整合,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做好參保人員跨制度銜接,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各級政府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成本投入。企業嚴格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積極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并增加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農民工承擔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就業培訓成本中的個人支出部分。
五、強化工作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基礎性數據的摸排調查、統計和分析,抓緊出臺本地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十八)加強協調配合。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體育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法制辦、省殘聯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教育、社會保障、養老、就業、住房保障、文化、衛生計生、體育、殘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督查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十九)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深入宣傳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附件:安徽省戶籍制度改革任務分工進度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附件
安徽省戶籍制度改革任務分工進度表
序號 | 任務 | 責任單位 | 時間進度 | 完成標準 |
1 | 發展目標 | 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 2020年 | 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8%。 |
2 | 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 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 2015年 | 指導各市分類設定落戶條件。 |
3 | 進一步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 | |||
4 | 有序放開大城市落戶條件 | |||
5 | 嚴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戶條件 | |||
6 | 繼續落實人才落戶政策、妥善解決重點問題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等 | 2015年 | 在我省就業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 |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等 | 2015年 | 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上述人員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戶口遷移條件限制。 | ||
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等 | 2015年 | <p cxspmiddle" style="text-align: justify">妥善解決公民生育子女未落戶和其他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 ||
7 |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 省公安廳 | 2015年 | 出臺具體實施意見。 |
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分別負責 | 2020年 | 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 ||
8 | 落實居住證制度 | 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文化廳、省法制辦等 | 2015年 | 認真落實《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44號),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
9 | 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 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等 | 2020年 | 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統計工作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 |
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國稅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20年 | 建設完成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 ||
10 | 扎實做好戶口管理基礎工作 | 省公安廳 | 2016年 | 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公民如實申報戶口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 |
省教育廳、省民委、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分別負責 | 2016年 | 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出臺配套政策,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涉及糾正“重、漏、錯、假”戶口的公民及時更新有關信息或換領新的證照,確保他們能夠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和公共事務。 | ||
11 | 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 省農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20年 |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
12 | 強化教育保障 |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 2020年 | 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
13 | 促進就業創業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 2020年 | 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 |
14 | 提供醫療衛生保障 | 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 2020年 | 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實現衛生計生基本服務均等化。分步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整合,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 |
15 | 健全養老服務和社會救助體系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2020年 |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
16 | 完善住房供應體系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2020年 | 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
17 | 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 2020年 | 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 |
省地稅局、省國稅局 | 2020年 | 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 | ||
18 | 加強組織領導 | 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 | 2015年 | 出臺本地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
19 | 加強協調配合 | 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省法制辦、省殘聯等分別負責 | 2020年 | 制定教育、就業、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養老、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規制度,落實經費保障。 |
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督查室等 | 2020年 | 2015年,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2020年,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成效進行督導檢查。 | ||
20 | 加強宣傳引導 | 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 2020年 | 深入宣傳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