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我們人生中一輩子的大事,無論貧富都會在結婚時擺酒慶賀一番。那么對于有工作單位的上班一族來說,勞動法規定的婚假待遇是如何的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西藏婚嫁的相關知識,那么西藏婚嫁如何規定呢?西藏婚嫁幾天?詳情請看如下知識。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規定是: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故西藏婚假最長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