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17日晚間公布了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具體措施,并開始在蘭州市主城區三個區實行區域限購,并明確相關調控政策有效期為五年。
蘭州的樓市迎來限購,這也是繼成都二次限購之后,又一省會城市遭遇調控限購。
按照蘭州市政府最新公布的調控措施,蘭州市開始對主城區的城關區、七里河區和安寧區實施區域限購,包括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中蘭州市戶籍家庭已有兩套及兩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購區域內再次購買住房;非蘭州市戶籍家庭有一套及一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在限購區域內再購房。
同時,蘭州市還明確在限購區域內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購買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首套房無貸款或者貸款已結清的蘭州市戶籍家庭,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首套房貸款未結清的前提下,購買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且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限購之后怎樣才能買到一個好的公寓呢?
首選地段,必須位于商業中心、產業云集的、高收入人群密集的區域,并且交通四通八達啊,出行便捷,同時還擁有良好的生態環境。
其次,具有良好的小區環境。大多數公寓容積率低,無綠化,居住舒適感欠佳,一個好的公寓一定是配套良好的小區環境,下班回家還可以在園區放松、休息下。
再次,戶型空間延展性。大多數公寓僅滿足低總價投 資屬性,但極少可以滿足居住屬性,擁有極致的舒適體驗,是考驗優秀的公寓的重要因素。
拓展閱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區、九州開發區管委會,中央、省屬在蘭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意見》已經2017年4月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意見
為切實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堅決遏制投資性購房和投機性購房。根據國家“房子是用來住 的,不是用來炒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精神以及甘肅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甘調控組〔2017〕2 號)相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
(一)實行全市商品房價格備案制度
實行商品房“一房一價”備案制度,各開發企業新建商品房項目在開盤銷售之前,需向物價部門申報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時,商品房交易網簽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
1月1日以后取得預售許可證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價部門補辦價格備案。
(二)實行區域性限購政策
對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實施限購(含高新區、經濟區、九州開發區,不包括高新區榆中園區)。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為單位,非蘭州市戶籍家庭在限購區域內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購區域內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蘭州市戶籍家庭(家庭成員 中至少有一名為蘭州市戶籍或一名駐蘭部隊現役軍人、現役武警)在限購區域已有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購區域內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 房。
(三)實行區域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在限購區域內執行差別化的貸款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其中,對于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對已擁有1 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對已 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50%,且貸款利率 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二、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
一是嚴格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48號)及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甘肅省商品房 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甘發改價檢〔2011〕531號)等相關規定,要進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0日 內必須開盤,同時要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不得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銷售商品房;不得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不得在標 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如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由監管部門 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監管部門對其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二是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有關規定,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未按規定將預售房價款存 入監管賬戶及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監管部門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或關閉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 約。
(二)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監管
一是實行房地產中介機構屬地化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2017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及甘肅 省《關于印發2017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甘政發〔2016〕65號)等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府監管體制改革,加 快構建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按照“權力下放、重心下移”工作原則,將中介機構備案審核權限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下放至各縣區(含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 區、九州管委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強化基層監管力量,落實相關領域綜合執法機構監管責任。
中介機構備案審核權限下放后,由各縣區(含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區、九州管委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房地產中介經紀機構備案審核及中介代理行為的日 常監管。由房產、人社、工商、物價、中介協會等相關單位聯合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 認,消除監管盲點,降低執法成本。同時,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公眾參與市場監管,發揮媒體監督作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強化市場監管中的作用。
二是進一步規范房屋中介代理行為。凡在我市從事專業代理銷售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在從事銷售代理活動前到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其工作人員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方能從事銷售代理工作。在提供居間代理服務過程中不得發布不實的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誘導購房者購買;不得私設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并收取任 何交易資金;不得違規代理銷售,發布虛假房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戶推薦不實施交易資金監管,嚴禁協助客戶隱瞞申報價格,唆使客戶簽訂不符合市場實際價格 的交易金額或“陰陽合同”;不得違規發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廣告或為此類房屋提供代售代 租服務;不得與他人串通炒賣房號或期房;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務費;不得違規開展金融業務。如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各監管部門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并在媒體進行曝光;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制度。根據住建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 部門備案。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屋中介機構,由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登記情況適時告知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 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中介機構,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告知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限期改正。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