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隔13天,廣州樓市調控又升級,3月30日,廣州出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下面就一起看看吧!
2017廣州市樓市調控新政【1】
日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信貸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住房限購政策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繼續執行限購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人士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
從化、增城區按現行政策執行。
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二、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經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無住房貸款(含商業性住房貸款和公積金住房貸款,下同)記錄的,繼續執行購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但有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無貸款記錄的,或擁有1套住房且貸款已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貸款未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嚴厲打擊“首付貸”等違規行為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等各類金融業務經營者,不得對購房首付款發放貸款或變相發放貸款。
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嚴厲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查處各類住房騙購行為,對提供虛假購房資料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以上政策規定自2017年3月18日起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7日
2017廣州市樓市調控新政【2】
3月30日,廣州政府網發布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通知明確自3月31日起增城、從化納入房地產調控范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內限購(含受贈)1套住房,居民家庭新購買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通知如下:
一、加強住房限購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簡稱法人單位,下同)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
(二)住房贈與他人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住房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內限購(含受贈)1套住房。
二、加強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為防控信貸風險,經廣東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調整:
(一)對離婚一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二)對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于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三)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管理
(一)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報建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該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預售許可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已經簽訂認購協議的不得提價或變相加價。
(二)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房屋交易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房地產調控政策并簽字確認;不得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不得慫恿、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其指定金融機構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提供或推薦“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服務。
(三)對于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市場交易情況、發布虛假數據、制造市場恐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取消預售許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注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其他當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聯合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常態化現場、非現場檢查。舉報電話:12345。
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