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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政務公開: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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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

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境保護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9日

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號)要求,加快推進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圍繞“全面設點、全國聯網、自動預警、依法追責”的總體要求,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監測新格局,為我省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建成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基本實現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基本建成,各級各類監測數據系統互聯共享,監測信息統一規范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顯提升;監測與監管聯動機制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務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步建設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分步建設涵蓋大氣、水、土壤、噪聲、輻射、生態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在全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的基礎上,整合、優化、補充全省生態環境監測點位,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開展監測和評價。構建衛星普查、無人飛機(船)詳查、地面核查相結合的監測體系,全面、客觀反映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1.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在現有城市站、區域站、超級站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布點,加強站點建設,推進縣級空氣自動監測站建設,2018年底前所有縣(市、區)全部按新空氣質量標準建成空氣自動監測站。逐步建設路邊、碼頭、農村等空氣監測站點及垂直監測、遙感監測等專題站點,將機動車信息庫與大氣環境監測網絡聯動。在全國率先建設全省大氣復合污染成分監測網。提升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金屬監測能力。

2.水環境監測網絡。在現有大江大河干支流、省界河流、入海河流、主要湖庫及入庫支流監測斷面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布點,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產業轉移園區、重大環境風險源下游等環境敏感斷面的監測,逐步補充主要江河、農村水環境、重要港灣及人類活動頻繁海域等監測斷面。開展跨行政區河流交接斷面以及公眾關注河段的水質與主要污染物通量實時監控。逐步開展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實時監控系統建設。提升全省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化學物質監測能力。

3.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逐步建立以耕地、飲用水水源地和污染地塊等為重點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涵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主要農產品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行業企業(含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畜禽養殖場等)及其周邊地區、大型交通干線兩側、歷史污染區域等。建立省級土壤多功能樣品庫,提升全省土壤環境監測能力。

4.噪聲環境監測網絡。在現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監測點位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布點。在現有手工監測為主的基礎上推動噪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到2018年,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功能區噪聲基本實現自動監測;到2020年,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功能區噪聲基本實現自動監測。

5.輻射環境監測網絡。深入推進國控點水體和空氣γ輻射環境監測,在梅州、揭陽、云浮等市新建空氣γ輻射環境自動監測站。加強全省電磁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選擇部分地級以上市建設電磁輻射自動監測示范點。在重要農產品基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區域及其周邊地區開展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

6.生態監測網絡。建設衛星遙感監測監控中心,提升衛星遙感監測能力。打造無人機航空、無人船遙感應用示范基地,構建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遙感立體監測網絡,實現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脆弱區和敏感區等區域的大范圍、全天候監測。在生態保護紅線區、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等重點地區,建立生態地面定位觀測站或定位觀測樣地,實現對各物種組成、群落結構、生態系統功能等指標的監測,并定期開展重點地區生態狀況遙感監測與評估。配合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強化對生物多樣性優先保護區、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重要濕地、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生態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區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護島嶼、海洋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等海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區的監管。

7.重點污染源監測網絡。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重點污染源名單,并每年進行動態更新。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放標準,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測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國家和省級重點監控排污單位要建設穩定運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開展監督性監測,并分級公開監測信息。拓展對機動車、船舶、飛機等移動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揚塵污染源,畜禽養殖、種植業等農業污染源的監測與統計。

(二)集成共享,統一發布,逐步構建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8.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集成共享機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林業、氣象、海洋等部門獲取的環境質量、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數據要通過通報、會商機制,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

9.構建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在統一數據傳輸標準體系的基礎上,加快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建設,并與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對接,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逐級貫通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傳輸體系。各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林業、氣象、海洋等部門要開放數據接口,建成匯集各級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全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地理信息系統(GIS)等技術,實現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有效控制,海量數據的深入挖掘分析,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的實時發布與共享,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管理和執法提供數據支持。

10.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制定發布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及時準確發布全省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及生態狀況監測信息,提高政府環境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

(三)自動監控,防范風險,加快建立全省生態環境預報預警體系。

11.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建立會商機制,及時更新完善全省主要大氣污染源清單、區域空氣質量多模式集合預報系統、空氣質量改善成效評估系統、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服務系統和可視化業務會商系統,提高空氣質量預報和污染預警水平。發布各城市空氣質量預報信息,強化污染較嚴重地區的污染源追蹤與解析,建設全省精細化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

12.水環境預警體系。建立會商機制,形成宏觀與微觀融合、質量與通量并舉、人工與自動互補的全省水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東江、西江、北江、韓江、九洲江等流域干支流水體和大中型水庫、水源地、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等的水質監測與預警。

13.土壤環境預警體系。建立會商機制,開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監測,提升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水平。加強典型區域土壤重金屬來源解析、土壤有效態監測、土壤可溶性毒物毒性監測,開展土壤污染物潛在生態風險研究。

14.輻射環境預警體系。建立會商機制,以環境輻射監測系統和應急監測系統為基礎,以重點流域和重要區域為重點,開展核輻射安全預警監測。建設全省范圍內重大輻射源監測預警平臺系統,強化對監測、氣象等數據的綜合分析。建立核電站周圍區域核輻射安全預警平臺系統。開展針對全省放射性風險源及敏感目標的詳細調查,建立分級、分類、分段的突發核與輻射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體系。以核設施和核利用源為重點,加強核與輻射環境風險源數據庫建設,實現動態更新。

15.生態環境預警體系。定期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對生態保護紅線區、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重要濕地、重要生態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人類干擾、生態破壞等活動進行監測、評估與預警。在重點區域設置環境健康監測點,定期監測暴露人群環境污染相關指標和健康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及其健康損害風險進行科學評估和預警。開展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險廢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提高環境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

16.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預警體系。完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與異常報警機制,提高污染物超標排放、在線監測設備運行和重要核設施流出物異常等信息追蹤、捕獲與報警能力以及企業排污狀況智能化監控水平。增強工業園區環境風險預警與處置能力。

(四)加強質控,測管聯動,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考核問責機制。

17.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各級相關部門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完善對不同類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制度,創新環保、質監、公安等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加大監測質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訴舉報和市場退出機制,嚴肅查處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嚴格環境監測機構計量認證審核發證,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監測機構,依法撤銷其計量認證證書。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管理體系,按信用等級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差別化管理,相關信用等級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監測數據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18.實現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履行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監管職責,依托污染源監測開展監管執法,建立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快速響應機制,制定監測與執法聯動工作規程,并根據污染物排放和自動報警信息,實施現場同步監測與執法。

19.為考核問責提供技術支撐。完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指標體系,利用監測與評價結果,為考核問責各地政府落實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等職責任務提供技術支撐,為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及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提供科學依據。

(五)健全規范,改革創新,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20.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體系。研究制定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規章。按照國家統一的監測布點、監測和評價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態、污染源、噪聲、振動、輻射等監測,增強各部門、各類監測機構、排污單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

21.穩步推進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改革。按國家改革的總體部署,完成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研究制訂試點工作方案及有關政策文件,規范人、財、物、業務管理。

22.明確生態環境監測事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省級,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監管重心下移。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要求,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環境應急監測與預報預警等職能。

23.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綜合能力。在“十二五”達標建設基礎上,結合區域布局因地制宜優化提升環保系統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省環境監測中心要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成為全省環境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和培訓基地,并成為國際先進的環境監測機構。區域性環境監測機構要強化區域輻射帶動作用和區域應急監測中心職能。地級市監測機構要重點提升特征污染物的監測能力。實施生態環境保護人才發展相關規劃,不斷提高監測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完善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重點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衛星遙感解譯和無人機(船)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核與輻射監測、監測預報預警、大數據分析等能力建設。

24.積極培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開放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相關工作場所的輻射檢測或者個人劑量檢測、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在基礎公益性監測領域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包括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等。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人員培訓,提高專業素質。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的相關政策,推進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25.強化監測科技創新能力。推進環境監測新技術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促進和鼓勵高科技產品與技術手段在環境監測領域的推廣應用。鼓勵省內科研部門和相關企業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在滿足需求的條件下優先使用國產設備,促進國產監測儀器產業發展。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借鑒先進經驗,提升我省監測科技創新能力。

26.深化粵港澳環境監測合作機制。協調推進珠三角區域環境監測,共同維護及優化粵港澳珠三角區域空氣監測網絡,聯合開展臭氧前體物特別是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探討開展其他環境質量的監測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發揮省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列入重要改革任務,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導檢查,確保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省環境保護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二)省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本方案,結合本部門承擔的任務,盡快組織開展本系統監測網絡現狀調查,梳理現有監測點位、指標、技術標準和規范等情況,制訂本系統監測網絡規劃布局、優化調整、綜合評價及監測信息互聯互通實施計劃,進一步細化目標任務及完成時限,定期將實施情況報送省環境保護廳匯總。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的有效投入。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的組織領導,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責任,落實各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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