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2修正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
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從上可知,四川省女職工產假最長時間為158天。
二、生育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2〕29號)規定:“一、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以職工生育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數),再乘以下列產假具體天數計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二)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017年1月22修正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所以對于非難產生育一胞胎的女員工的生育津貼應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365×158”
那么如果女職工的工資高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則生育津貼可能遠遠低于職工原本的工資水平,此時,應該由女職工所在單位予以補足。其法律依據為《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社保機構按前款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用人單位必須用于女職工在生育、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社保機構撥付的費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額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補足;社保機構撥付的費用有結余的,其結余歸入女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生育醫療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等費用。生育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
《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成勞社發〔2006〕91號)第八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按以下標準實行定額結算:1.妊娠滿7個月施行剖宮生產或剖宮流產的3000元;2.妊娠滿7個月生產或流產的2000元;3.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生產或流產的1000元;4.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的300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400元。
第九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連續不間斷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的,其配偶屬于未參加生育保險的非城鎮人口、城鎮無業人員或已參加生育保險但繳費不滿12個月的(不含補繳),按《辦法》第八條規定享受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的50%的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貼。其補貼標準如下:1.妊娠滿7個月施行剖宮生產或剖宮流產的1500元;2.妊娠滿7個月生產或流產的1000元;3.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生產或流產的500元;4.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的150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200元。”
四、女職工生育是未連續12個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的情況
關于女職工生育之時不滿足連續12個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的條件之時,一般人可能以為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待遇。其實并非如此,根據《成都市醫療保險管理局關于生育保險經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連續不間斷參保繳費未滿12個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項目及標準為其職工墊付生育醫療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住院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發生的生育并發癥、合并癥住院醫療費、男職工配偶生育醫療補貼),待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達到連續不間斷滿12個月后,向參保關系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撥付。”
也就是說,如果女職工生育之時參保繳費滿12個月的條件,那么此時女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該職工墊付生育醫療待遇。待該女職工滿足連續12月不間斷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的條件之后,職工生產時所在的用人單位可以再向參保關系地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當初墊付的生育保險的待遇。
五、申領生育津貼的時限及需要材料
《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第十二條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90日內,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到社保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逾期未申報的,作為自動放棄處理。申報時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須提供:
1.單位參保職工:填報并蓋有單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書、身份證、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票據、出院證明書、生育指標、嬰兒出生證或其它醫學證明、婚姻證明。
2.個體參保人員:填報《成都市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一式兩份、有效失業證、身份證、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票據、出院證、生育指標、嬰兒出生證或其它醫學證明、婚姻證明、個人結算性存折。
(二)男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須提供:
1.單位參保職工:填報并蓋有單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書、身份證、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票據、出院證明書、生育指標、嬰兒出生證或相關醫學證明、婚姻證明、配偶戶籍證明、配偶社會保險關系證明、配偶的失業證。
2.個體參保人員:填報《成都市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一式兩份、有效失業證、身份證、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票據、出院證明書、生育指標、嬰兒出生證或相關醫學證明、婚姻證明、配偶戶籍證明、配偶社會保險關系證明、配偶的失業證、個人結算性存折。
《成都市醫療保險管理局關于生育保險經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成醫發〔2015〕26號)規定:“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人員,應在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12個月內向參保關系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保險待遇,單位參保職工應由用人單位經辦人為其辦理,個體參保人員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辦理,申領待遇應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成勞社發〔2006〕91號)等有關規定提供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