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獨生子女家庭享受優待政策,如下是最新資訊,暫定繼續沿用這份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準。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30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失獨家庭將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扶助;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每月領取不低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條例明確,凡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自愿終身不再生育且落實絕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額的獎勵費。條例規定,因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獨生子女嚴重殘疾,夫妻自愿終身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扶助。獎勵標準和扶助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記者了解到,此次新修訂的條例修改了關于對藏匿、包庇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的行政處罰。條例規定,藏匿、包庇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屬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屬其他單位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據了解,新修訂通過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根據《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海南省每月補給30元“獨生子女費”20年未漲,本應成為國家和當地政府鼓勵公民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國策的手段,如今形同“雞肋”已無實際意義,根本起不到應有的鼓勵作用,建議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高海南省每月“獨生子女費”標準。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3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由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于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第四十二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發放:(一)夫妻雙方均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二)夫妻一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另一方無從業單位的,由有從業單位的一方全額發放;(三)夫妻雙方均屬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民員或者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其獎勵費列入市、縣(區)、自治縣預算,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根據條例中所說“夫妻雙方均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也就是說每年夫妻雙方各自在工資中領取獨生子女費180元。在當前海南的物價水平下,每月30元不夠買1包兒童尿不濕,不夠買1包國產奶粉。《*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在全國各地紛紛調高每月獨生子女的補助費用,建議我省重新制定“每月獨生子女費”獎勵標準,使之成為促進我省人口均衡發展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