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據介紹,目前河北省執行的是出臺的最低工資標準,各檔依次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對應的小時標準各檔依次為15元、14元、13元、12元。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仍分四個檔次,各檔次分別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7元、16元、15元、14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法確定的保障勞動者報酬權益的剛性底線,用人單位向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單位的勞動者)支付的應付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