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二稿規定,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上述規定提到,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修改二稿要求,女職工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且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均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若違反規定,不落實婚假、產假優待政策,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獨生子女獎扶政策繼續有效
修改二稿還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合法生育享受的相關獎勵扶助繼續有效。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準由原條例規定的“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修改為“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并規定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
這些假期都有了變化
》》》產假修訂前
晚育:國家規定產假98天晚育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128天
國家規定產假98天晚育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158天
非晚育:國家規定產假98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128天
產假修訂后:
統一為國家規定產假98天延長產假60天孕前檢查10天=16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