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部門:揚州市公安局
權力名稱:公民戶口遷入
聯(lián)系電話:87031457
投訴電話:110
辦理地點:派出所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nèi),農(nóng)村在十日以內(nèi),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zhuǎn)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jīng)過戶口登記機關轉(zhuǎn)報縣、市、市轄區(qū)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揚州市戶口遷入暫行規(guī)定》揚府發(fā)【2004】 114號
是否收費:否
辦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