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新《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實行耕地占一補一,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強化十堰市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湖北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建立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是實施耕地開發,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措施,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都要建立"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管理。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保證耕地開發項目的實施。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耕地開發專項管理資金的協調、劃轉和監督。
第三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耕地開墾費、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凈收益的30%、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土地復墾費和土地閑置費組成。
第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按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此三項費用是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對收入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其收入金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計劃、規定用途和進度從財政專戶劃付到土地管理部門開設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收到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時應在"撥入專款"會計科目中核算,使用時應在"專款支出"會計科目中核算。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的征收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刷的"湖北省耕地開發專用收費票據",并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第六條 存量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入庫后,財政部門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有關清算單據,及時把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包括出讓、轉讓、租賃、入股、場地使用費)的30%劃撥到土地管理部門開設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當地留成部分(上繳中央財政30%、省20%、當地50%)繳入財政后,按計劃和規定用途每季度撥付到土地管理部門開設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
第七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從本級收取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中提取4%的業務費。業務費主要用途用于開展耕地開發工作及耕地開發項目的勘查、規劃,技術設計等必要的開支。
第八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應保障省、市土地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耕地開發復墾整理計劃的實施,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年度耕地開發計劃編制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季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九條 耕地開發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季、年報制度。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10日內,分別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湖北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收支情況報表》;年終除報送財政收支決算報表外,應分別就本地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在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耕地開發復墾整理計劃后,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當年節余部分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財政、物價、審計、土地等部門,對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用、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監督,保證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