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點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包括總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安全標準、生產經營、檢驗、進出口、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有十章。這部新法被各界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從104條增加到154條,新增50條,對原有70%的條文進行了實質性修改;法律文本從1.5萬字增加到3萬字,法律責任從15條增加到28條。該法對保健食品、網絡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這些都是新安法修訂的最大亮點,這里先向大家介
亮點一:完善統一食安監管機構
將原由質量技監、工商、食藥監等部門分別承擔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分段監管職能,調整為由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將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活動納入《食品安全法》調整范圍,由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縣級人民政府食藥監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藥監派出機構,將監管服務延伸到鄉鎮街道等基層,有效提升監管效能。
亮點二:網上賣食品需實名制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食藥監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亮點三:食安預防為主、風險防范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制度、增設責任約談制度、增加風險分級管理要求。
亮點四:舉報食品違法受獎勵保護
增設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
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a和連鎖經營、配送。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亮點五:奶粉等特殊食品監管更嚴
新《食品安全法》明確應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明確了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注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在新的《食品安全法》 中明確對其繼續實行注冊管理,避免形成監管缺失。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家食藥監部門注冊。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亮點六:果蔬禁施劇毒高毒農藥
新《食品安全法》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并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行為,增加了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處罰的規定。
亮點七:批發市場須抽查農產品
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完善了批發市場的抽查檢驗、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如實記錄進貨日期、供貨者名稱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無論是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還是物流公司、倉儲公司等主體,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相關產品。
亮點八:產銷者“首負責任”
強化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增設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民事連帶責任。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放立法的總要求,努力以四個堅持和四個追求,打造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升級版。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主要體現了幾個方面的成長與進步。
第一、強化食品安全統一治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鞏固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的全程監管,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為實施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效的體制保障;
第二、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調,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在風險治理方面,新法增加了風險分級管理制度、風險交流制度、風險自查制度、責任約談制度同時還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產者承擔問題食品召回義務外,食品經營者因其自身原因導致問題食品發生時,也應承擔召回義務;
第三、強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風險貫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蓋于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全程治理。不僅強化源頭管理,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同時還強化過程控制和全程追溯;
第四、強化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食品安全擁有最廣泛的利益相關者,應當建立最緊密的命運共同體。在充分發揮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的同時,新法還建立了貢獻褒獎制度、有獎舉報制度、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強化食品安全陽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有關公布、公開、廣告、公示等規定達40多處,涉及食品安全標準公開、風險交流公開、產品注冊公開、企業許可公開、監督抽檢公開、行政處罰公開等多個方面,形成系統完備的信息公開機制;
第六、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治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新聞媒體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強化刑事責任追究。突出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對于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新法還建立了首負責任制,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強化民事連帶責任,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管理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可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