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青建房【2013】409號
各州、地住房城鄉建設局,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青海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6月28日
青海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公平、公正和統一。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 評估機構選定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監管記錄、社會信譽等情況,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選擇評估機構通知。參與報名的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報名數額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在規定的報名時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申請參加該項目評估機構的名單、基本情況,并將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以書面形式將選定的結果報房屋征收部門。
第八條 被征收人在5日內不能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應采取投票選擇的方式確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部門應提前5日將投票選定評估機構的相關事項(評估機構名稱、投票時間、地點、須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按一個被征收人(產權戶)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參與對張貼公示的評估機構進行投票。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70%。得票率超過80%的評估機構入選。
第九條 投票選擇方式未能選定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選定。房屋征收部門應提前5日將選定的時間、地點、程序要求等事項告知被征收人。公開抽號時,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監察部門、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代表等參與監督,搖號工作應進行全程錄像。
房屋征收部門應邀請公證機關對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
第十條 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后的15日內,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確定的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三章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證件;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的;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范圍包括:
(一)停產停業期間凈利潤損失的補償;
(二)停產停業期間員工基本生活補助;
(三)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
(四)無法恢復設施設備的殘余價值補償。
第十四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計算方法是:
(一)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補償=月凈利潤×停產停業補償期限。月凈利潤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計算。
(二)停產停業期間員工基本生活補助=員工人數×月生活補助標準×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參照上一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員工數量以征收公告發布前企業在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人數為準。
(三)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按估計時點的本省建筑安裝工程定額計算。
(四)無法搬遷設施設備的殘值補償,按重置成本法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選擇產權調換補償的,自簽訂征收與補償協議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個月止。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十七條 偽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款的,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自愿選擇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市、縣政府應當組織住房保障等部門現場辦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數、面積、供應對象范圍、認購時限、登記地點等信息,并開辟綠色通道,現場受理、審核被征收人申請并公示審核結果,及時組織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選房。被征收人獲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參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開搖號配租、配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