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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一、征地補償年產值標準
1、根據我市農業生產水平和物價變動水平,在鄭州市市區征用耕地的補償,按附表一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
2、在鄭州市市區征用果園地的補償,按附表二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
3、在鄭州市市區征用魚塘時,按附表三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補償;魚塘設施按附著物補償。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按附表四所列標準和實際數量計算補償。
三、關于剩余勞動力的安置問題。國家建設征地后,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0.5畝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每征用一畝耕地安置的農業剩余勞動力最多不超過5個人。安置途徑為:
1、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用地單位無法安置時,可在市土地和有關部門的幫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單位安置;
2、被征地單位的村辦企業安置;
3、被安置人員要求自謀職業的,可填寫申請表,經村、鄉、區、市有關部門批準,允許自謀職業。
凡是被安置人員,一律轉為非農業戶口。
安置人員被招為集體企業工人的年齡,男性16~35歲,女性16~30歲;被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村辦企業安置和自謀職業的,男性16~59歲,女性16~54歲。
每安置一人,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補貼費4000元,勞動力安置補助費8000元。城市人口補貼費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后轉交同級財政;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轉付給安置人員的單位。自謀職業人員的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轉付給被征地單位。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確定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再調整。
五、各縣(市)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