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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廣元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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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廣元市農房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暫行)》的通知

廣府辦發〔2011〕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農房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暫行)》已經六屆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廣元市農房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暫行)

《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廣府發〔2009〕10號)和《<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補充規定(暫行)》(廣府辦發〔2010〕40號)實施以來,對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征地拆遷工作、保障各建設項目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但隨著征地拆遷工作深入推進,農房拆遷補償安置不斷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農房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現對農房拆遷補償安置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統建還房推行建高層建筑

為節約集約土地,提升城市品質,大力推行安置還建高層建筑。

(一)高層建筑統建還房(以下簡稱統建高層還房)面積標準

1、符合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享受統建還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員,其統建高層還房面積標準為:無償向被安置人員人均提供40m2(建筑面積,以下同)的住房和12m2(建筑面積,以下同)的經營性用房。根據自愿被安置人員每人可按成本價購買不超過40m2的住房和12m2的經營性用房。

2、符合廣府發〔2009〕10號和廣府辦發〔2010〕40號文件規定享受“以房還房”安置的人員,以被拆遷住房磚混甲等為標準,按建筑面積最多每人不超過80m2住房進行調換。其余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和廣府辦發〔2010〕4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統建高層還房住房戶型

統建高層還房的住房戶型按建筑面積40m2、80m2和120m2三種戶型設計。

(三)統建高層還房停車庫(位)

統建高層還房中能辦理產權的地下停車庫(位)不屬于公共設施,被安置人可優先按市場價購買。小區內地面停車位屬于公共配套設施,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管理使用。

(四)統建高層還房成本價

統建高層還房的成本據實核算,最終以工程建設決算經審計后確定。在現行農房拆遷補償標準調整之前,建筑面積最高成本價不超過2600元/m2。

二、廣府發〔2009〕10號和廣府辦發〔2010〕40號文件規定外需安置的人員及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遷期間的新增人員

l、符合劃撥宅基地的新增人員以及被拆遷戶已征地農轉非,因正常婚姻遷入原為農村村民(含原市城區征地農轉非未進行住房安置的)的,按照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統建還房安置。

2、正常婚姻遷入的婚姻當事人為城鎮居民的,按照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統建還房方式(二)經等級折算后,在建筑面積70m2/人(高層80m2/人)以內給予“以房還房”安置。

3、隨婚姻當事人遷入的未成年子女原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屬實的,根據自愿可按成本價購買不超過35m2/人(高層40m2/人)的住房。

4、在同一項目最后一批還房交房前尚未出生的新生兒(拆遷時辦理準生證和已有孕檢證明),待新生兒出生上戶后,可根據自愿按成本價購買35m2/人(高層40m2/人)住房。

5、在拆遷過程中產生的新增人員在拆遷時已上戶的參與被拆遷戶同批次選房,拆遷時未上戶但符合安置條件的(含新生兒)在上戶后參與同時期批次選房。

6、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新生兒不能納入房屋拆遷安置對象。

7、拆遷過程中嚴禁已遷出人員將戶籍遷回拆遷地。

8、所有新增人員必須以公安部門戶口登記為準。

(二)被贍養人員

被贍養人員指因獨生子女等必須由安置當事人贍養的人員(被贍養人無房、隨被拆遷人居住一年以上且被拆遷人為獨生子女或已由民政等部門明確的贍養關系)。被贍養人員可根據自愿按成本價購買35m2/人(高層40m2/人)住房。

(三)三線建設人員

三線建設期間在農村建房居住,其房屋現被拆遷的人員,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統建還房方式(二)執行;其在被拆遷房屋中長期居住的子女,經審查無其它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價購買35m2/人(高層40m2/人)住房。

(四)回鄉定居人員

1、現已退職、退休或在職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工作人員,在被拆遷房中居住,且在原單位沒有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國家福利性住房的,按照廣府辦發〔2009〕10文件規定統建還房方式(二)還房,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其拆遷房屋按農房拆遷標準給予貨幣補償,不再進行住房安置。

2、無固定收入或長期在耕種以前承包地并有

宅基地的回鄉定居人員,戶口已遷回,且在原單位沒有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國家福利性住房的,可根據自愿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統建還房方式(一)進行還房。

三、大力推行貨幣化安置

(一)貨幣化安置對象

本規定確定的貨幣化安置對象為符合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可享受統建還房方式(一)安置的人員,貨幣化安置后被安置人員不再享受其它安置。

(二)貨幣化安置的數額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拆遷人,其原有房屋依據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補償后不再享受統建還房安置,主城區東壩、雪峰片區范圍內每名應安置人員一次性發放25萬元安置費。其它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房價、地價水平另行編制具體金額,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貨幣安置費的發放

按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將房屋全部拆除經驗收合格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關于農房拆遷經營損失的補償

農房拆遷經營損失數額的計算要與其應繳納稅額相對應。拆遷補償金額應扣減自經營以來應繳而未繳的稅額(包括補償經營損失額度中的應繳稅額)。

五、以上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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