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經營管理》。
第三條 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均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準。
第九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下面是小編為您擴展的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
一、認定考試申報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擔任物業管理項目經理或物業管理項目管理處主任及以上職務滿5年,管理過2個以上物業管理項目,管理面積達到20萬平方米,管理業績良好,取得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經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在職在編人員,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5年。
2、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
3、具有中專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5年。
(二)專業水平與業績
1、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刊號(ISSN)的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物業管理專業論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物業管理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30000字以上)。
3、獲得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二、認定考試組織
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并成立"全國物業管理師認定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負責認定考試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事廳、建設廳和直轄市人事局、房地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認定考試管理工作。
三、認定考試方式
(一)認定考試采取全國統一組織、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二)認定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實務》。考試主要考察物業管理專業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認定考試合格標準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研究確定。
四、認定考試申報材料
(一)《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申報表》(附件1)一式兩份;
(二)學歷或學位證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獲獎證書、擔任項目負責人任命文件和論文、專著封面及內容說明的復印件。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和管理業績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張。
五、認定考試程序
(一)符合認定考試條件的人員,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經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復審合格后,由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機構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三)參加認定考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四)認定考試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將認定考試人員申報材料、考試信息軟盤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合格人員情況匯總表》(附件2)一并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
(五)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申報人員材料和考試人員成績進行審核,將審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建設部、人事部審批后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認定考試的申請人,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六、認定考試有關要求
(一)各地應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告。認定考試申請材料上報和考試時間及各環節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復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和弄虛作假的,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地區在審查、復審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并承擔相關責任。
(四)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各環節工作,應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五)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公示網站為:中國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站,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