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淮南市物業管理規定》的決議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物業管理規定》,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南市物業管理規定
(2006年6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協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本社區內的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尚未成立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要求。
第五條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要求后,及時會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人,業主代表3人,籌備組組長由業主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原建設單位不存在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屬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單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數最多的單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七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以上;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工作。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至15人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超過40%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增補工作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增補。
第九條 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條 除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外,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業主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符合法定條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召開;逾期未召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規定第五條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并由業主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資料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并將備案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加蓋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要求召集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及時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名冊,并指定專人保管。業主名冊應當包括業主的姓名、房號、建筑面積、聯系方式等內容。
產權發生變更或者聯系方式改變的,業主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委員會建立業主名冊。
業主名冊僅供核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及通知業主參加會議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按時移交的,可由轄區派出所協助移交。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外地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市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資料,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分期開發建設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后期建設部分不再另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標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二)現售商品房在正式銷售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