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計發辦法將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
核心提示:按照老辦法,每個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發時,不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樣。但是,新的計發辦法徹底改變了這一現象,繳費年限越長、基數越高,那么基礎養老金越多。
基礎性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也就是說,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以此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0%。
名詞解釋:“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中的“上一年度”是指結算年度,目前養老金結算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指數。
其中,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為1992年1月到退休上一年度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數。也就是個人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個人繳費基數/199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前一年個人繳費基數/退休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比如說,參保人張先生1992年參保,2008年退休,那么他的參保年限是15年。其個人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個人繳費基數/199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6年個人繳費基數/2006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5。
延伸閱讀:
南京市養老金計算新辦法政策相關問答
1、為什么要對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
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是于1996年1月實行的,1998年7月根據國務院規定作了微調,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對參保繳費激勵和提前退休的約束作用不明顯,個人繳費狀況與養老保險待遇聯系不緊密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為此,國務院和省政府對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
2、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現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性養老金、賬戶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組成,其中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發,不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在一個結算年度內標準一樣;賬戶性養老金的計發不論參保人員退休年齡大小,計發月數均為120。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是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參保人員繳費水平高低、繳費年限長短與待遇計發緊密結合,激勵參保人員多繳費、延長繳費年限。
3、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也就意味著,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最低為56,最高為233)。參保人員年滿40周歲及以下年齡退休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233個月確定;參保人員年齡70周歲及以上年齡退休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56個月確定。
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新的計發辦法實施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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