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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新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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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而學教育網一起了解一下目前東莞市最新工傷保險相關條例與通知。

【政策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實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內容簡介】:最新《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2年1月正式實施,《條例》共有八章,主要針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以及監督管理進行了詳細敘述,其目的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切身權益的同時,讓用人單位及經辦機構清楚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內容方面,新《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的具體辦法、條件以及申請所需資料;規范了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及申請流程,詳細列明不同工傷(死亡)的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而第五、第六章則對于東莞工傷保險費用征繳、支付以及監督進行了明確規定,以保障工傷保險費用真正落實到工傷職工的待遇上。


【政策條例】:關于東莞市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實施日期】:2012年9月1日 - 2017年8月31

【內容簡介】:為了讓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生產得到應有的保障,東莞市社保局發布了該通知,并強制東莞市相關建筑施工單位強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并根據要求做好相關的登記管理工作,明確劃分社保機構及施工單位之間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從而建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及事故快速通報機制。

附:

關于東莞市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東社保〔2012〕65號

各社會保障分局、各鎮街(園區)規劃建設辦(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等社會保險法規及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我市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2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項目)的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及繳費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是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工程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對在該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責任。

建筑項目基坑工程可以單獨作為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按工程合同造價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費。

承建該工程的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工程項目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障部門以工程合同造價(包括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的15%為繳費基數,1.0%為費率,核定該項工程的工傷保險費,并按合同確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該施工項目參保關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繳費清單》,連同《參保登記證明》一并交建設單位。

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對建筑行業工傷保險費率進行調整。

四、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向辦理參保登記的鎮(街)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憑《建筑工地繳費清單》、《參保登記證明》向辦理參保登記的鎮(街)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后,除經住建部門證實建筑工程項目未施工之外,已繳納工傷保險費均不予退還。

五、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據全市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提出該類人員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的調整意見,報市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建局初審并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六、建設單位向市住建局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手續時,須提交注明工程項目名稱的《參保登記證明》和地稅部門出具的工傷保險費繳費憑證。

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同樣須按本通知規定為工程項目辦理參保登記,一次性繳納該工程工傷保險費。

七、因工程原因須延長工傷保險關系有效期的,建設單位提前30天向辦理參保的鎮(街)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備案。

八、施工作業人員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履行及時組織救治工傷施工作業人員,為施工作業人員申請工傷認定,辦理工傷康復、勞動能力鑒定等申請,協助施工作業人員到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并按規定支付應當由建筑業企業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

九、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施工作業人員,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后,建筑業企業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障部門,并在48小時之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障部門對建筑工地發生的事故進行工傷認定現場調查核實,有需要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建筑業企業不按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施工作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作為申請人,在施工作業人員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十、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及爭議處理等,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執行,相關業務辦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市工傷保險的業務辦理流程辦理。

社會保障部門在核定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時,施工作業人員的“本人工資”以事故發生時(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十一、施工作業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工傷保險關系不生效的,視為未參保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建筑業企業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承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關系不生效:

(一)施工作業人員發生事故或診斷職業病時,該工程項目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工傷保險關系不能生效的其他情形。

十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筑業企業應在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會保障部門制訂的統一格式告知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后的保障、投訴渠道和待遇標準。

十三、施工作業人員工傷預防費用由市住建局根據年度工傷預防計劃提出年度申請,市社會保障局從工傷預防費用列支,并進行監督。

十四、建立實行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巡查制度。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未辦理參保手續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

十五、已辦理參保的工程項目的建筑業企業,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含提供虛假資料意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市住建局。

建筑業企業拒不為受傷害或患職業病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推諉、隱瞞職工受傷事實阻撓社會保障部門工傷認定調查取證的,社會保障部門將情況通報市住建局處理。

十六、對未辦理參保手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含提供虛假資料意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違規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市住建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向社會公示。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八、本規定從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實施。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新實施細則

2013年工傷保險醫用材料報銷比例調整

自2013年2月1日開始,對東莞市工傷保險醫用材料支付范圍進行調整,其中“國產”醫用材料報銷比例為100%,“進口”醫用材料支付比例為75%(25%自費),對于義齒修復、種植牙、安裝義眼使用的專科材料(如:義齒修復材料、軟襯材料、栓道材料等)不區分國產與進口。符合工傷保險報銷規定的此類材料,報銷支付比例為100%。

建筑企業工傷參保費調整

2012年9月起,東莞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從1.5%調整為1%。

工傷保險定期發放待遇調整

2012年1月起對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由于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及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有所變動,因此調整項目中以最新公布的市最低工資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作為執行標準。

最新工傷職工“伙食補助費”和“統籌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執行標準

自2011年4月25日起,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補助標準按每天35元/人執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標準按300元/次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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