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調研評估工作是強化部門履職、實現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工作機制。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2017機構超編制超職數情況自查報告,歡迎大家閱讀!
【2017機構超編制超職數情況自查報告1】
5月中旬,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人社廳聯合檢查組對我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超職數配備干部情況等四項工作進行了全面檢查,檢查發現我縣在工作中存在六個方面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縣委和組織人社部門高度重視,認真分析研究,逐條制定了整改措施、責任主體、整改時限等進行了整改落實。現將整改情況上報如下:
一、需要整改的問題
1、新提任干部考察文書檔案中缺少民主推薦匯總表,檔案裝訂不規范,部分卷宗沒有首頁說明,前后順序較亂,不便于查詢。
2、部分事業單位新提任干部未辦理公務員過渡審批手續。
3、縣內事業單位調動審批程序不規范,沒有履行集體研究的決策程序,且存在超編進人現象。
4、部分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審批表缺少人事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和蓋章。
5、超職數配備干部自查工作不細致,對寺院管理專項編制在自查報表中出現漏報現象。
6、超職數配備干部自查工作檔案整理缺項,沒有歸檔整理2017年以后編制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
二、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
(一)制作民主推薦匯總表,由專人負責對全部考察文書檔案中的民主推薦情況進行匯總填寫,并補充首頁說明,確保干部任免文書檔案的系統、客觀、全面。實行考察文書檔案考察組長負責制,要求考察組長對民主推薦匯總表、考察材料、考察綜合匯報材料及考察中的其他材料核實簽字,對于各類考察材料內容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組織部門責令補充完善后予以接受。
整改情況:已將民主推薦匯總表裝入干部考察文書檔案。關于檔案裝訂順序,待跟上級組織部門銜接后再作調整。
(二)統計從事業單位提任的干部,制作事業單位提任干部名冊,組織填寫《青海省國家公務員、參照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審批表》,一份裝入本人檔案,一份組織部門備案。
整改情況:我縣從事業單位提任的干部共有53人,目前均已填寫《調任、轉任審批表》,并裝入個人檔案。
(三)成立同仁縣人事調配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同仁縣干部人事調配工作暫行辦法》,所有調動人員必須向人事調配工作領導小組提交調動申請報告、《青海省國家公務員、參照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審批表》和《編制審核單》,經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后方能調動。同時做好調動過程中的資料收集歸檔,進一步嚴肅人員調動工作紀律,規范工作人員調動程序。
整改情況:已完成。
(四)對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審批表進行檢查,對缺少人事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和蓋章的進行補充。
整改情況:已完成。
(五)鄉鎮的報表中漏報了寺院管理專項編制,下一步將報表重新發給各鄉鎮,督促他們加入寺院管理專項編制后上報組織部。
整改情況:已完成。
(六)整理2017年以后編制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裝訂規范后及時歸檔。
整改情況:已完成
【2017機構超編制超職數情況自查報告2】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積極配合推進我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根據中編辦[2012]2號關于深入開展地方機構和人員編制核查工作的有關要求,我辦組成專項調研組,通過查閱資料,下單位調查摸底,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對我縣機構和人員編制有關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機構和人員編制現狀
(一)黨政群機構設置情況。全縣縣直黨政群機關共62個,其中縣委工作機構8個,縣委部門管理機構3個,(即610辦、信訪局、
老干局);人大工作機構7個;政府工作部門25個,不占限額機構1個(即文廣新局);政協工作機構5個,群眾團體辦事機構11個;法院1個、檢察機關1個。
(二)全縣行政編制數1655名(含政法),其中縣直機構行政編制603名(含待分配13名)、政法機關專項編制603名,鄉鎮行政編制449名。此外,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共227名,主要單位有(縣委辦、縣紀委、縣政府辦)。
(三)全縣事業編制總量為12915名,其中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752名,差額撥款事業編制2640名;經費自理事業編制1523名。
(四)全縣財政供養人員共8983人,其中使用行政編制人員1712人、全額事業撥款編制人員7271人、差額撥款事業編制人員1929人。此外,機關后勤實有84人。
(五)鄉鎮機構編制人員情況。全縣鄉鎮機關共有正科級機構21個(鎮14個,鄉7個),共核定行政編制449名,實有445人,空編4名。全縣鄉鎮公益性事業單位130個,共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70名,實有全額人員582人,余編88名,另有靈活就業人員465人。
二、機構編制管理中存在主要問題
(一)人員編制結構不平衡。從我縣人員、編制總體情況分析,我縣行政編制超編,事業編制存在余編,人員編制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
1、行政編制總量超編人員少,結構性超編人員相對大。全縣共有行政編制1655名,現有工作人員1711人,總量超編56人。但結構性超編的黨政機關(含鄉鎮)還有39個,共超編159人,其中超編人員多達8至10人的有人社局、民政局、環保局、國土局、商務局、物價局、湘陰渡鎮等機關。
2、事業編制總量余編數大,少量超編情況在一些事業單位依存。全縣共有事業編制12915名,現有工作人員10535人,總量余編2380名,但還有17個事業單位存在著少量的超編人員。如農開辦、烤煙辦、旅游僑務局、房產局等單位。
(二)部分機關事業單位混崗現象突出。主要是縣直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人員進入其機關工作,主要集中在教育、衛生、計生、農林水、國土等部門。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機關行政編制不足,部分單位只能從所屬事業單位中安排人員到機關崗位,有的甚至擔任機關中層干部;二是機關人員結構不合理,現有人員難以滿足崗位工作需要。
(三)臨時聘用人員大量存在。現全縣編外聘請人員共650人,其中衛生醫務人員357名、公安協警228名、機關事務人員65名(財政29人,城管36人)。現階段,對臨時人員聘用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而機關人員聘用和管理權限不在編制部門,對臨時人員清理及規范管理,機構編制部門心有余而力不足,給編制管理帶來沖擊。
三、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建議
為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綜合約束機制,推進機構設置、編制使用和人員進出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公務員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機構編制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當前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管理
1.規范機構設置。按照有關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規定,除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以及機構編制部門明文規定外,一律不再增設行政機構,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設立機構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類領導小組或臨時機構,不設置常設辦事機構,不定機構規格,不核定人員編制,職能由相關部門承擔,任務完成后即自行撤銷。要進一步理順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積極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行政機構不得加掛事業單位的牌子,也不得與事業單位合署辦公,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職能。
2.規范編制使用。要規范使用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事業編制和后勤事業編制。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全額、差額事業編制也要界定明確。黨政機構不準使用事業編制,原核定的事業編制要逐步核銷。人員和編制要一一對應,機關公務員占用行政編制,機關工勤人員占用后勤事業編制,事業人員占用事業編制,原機關事業人員要逐步分流到事業單位。要科學、合理地核定各類編制,嚴格執行編制結構管理制度,在核定編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定人員結構比例。各類編制不得混用、擠占和挪用,不得自行核定其他類別的編制,不得從自收自支和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向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調整編制,不再審批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要嚴格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湘政(2007)27號)規定的標準核定
3.規范審批程序。堅持機構編制集中統一管理,凡涉及職責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以及經費渠道變更等事項,由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逐級上報審批,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提交議題單位應提前征得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各級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時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做出具體規定;起草領導講話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必須事先征求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上級業務部門不得利用項目、資金、考核、評比、達標等理由干預下級部門機構編制,不得要求下級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不得要求為其業務對口的機構配備或增加編制。業務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業務部門下發文件或召開會議擅自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的規定,一律無效。
(二)健全完善配合約束機制,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和人員增長
1.堅持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編制預審制度。有關部門在制定招考(聘用)、政策性人員安置計劃時,應事先征求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凡機關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必須先申請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編制、職數、崗位情況。要嚴把人員“入口”,防止新增超編人員。已經超編的單位,人員“只出不進”;滿編的單位,人員“先出后進”,不得突破現有編制數額;空編的單位,編制有計劃按需使用。要嚴格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配備干部,不得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在不突破本單位編制限額、職數限額的基礎上,注重人員結構比例,防止結構性超編。單位無空余編制,確因工作需要補充人員的,原則上可視編制使用和當年退休人數情況先補充人員,但新進人員必須待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再起薪。
2.全面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都要建立并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并嚴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管理。機構編制管理證是機關事業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法人登記、編制使用、人員補充、工資核定、社會保險、經費核撥等事項的憑證和依據,對機關事業單位無機構編制管理證和編制使用單補充的人員,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部門不予入編注冊,組織、人社部門不予辦理人員考錄(聘用)、調配、審批工資和社會保險等手續,財政部門不予安排人員經費,人員一律退回的政策規定。對機關事業單位無領導職數使用單任用的領導干部,要嚴格落實組織、人社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安排有關經費的規定。紀檢機關和組織、編制、監察、財政、人社部門要采取日常審查、定期檢查、集中抽查等方式,加強對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3.積極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加大對以《機構編制管理證》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為載體的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推行力度,確保機構設置與按規定審批的機構相一致,實有人員與批準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相對應,實有人員控制在編制員額和人員結構比例規定的范圍之內。各機關事業單位要按職能定編定崗到人,不得混編、混崗。凡調配、交流的干部,必須按規定時限辦理人事關系和工資轉移手續。已調離原單位的人員,應占調入單位的編制。要切實做好對機構編制人員變化情況的變更登記,進人和減員要及時辦理入編和出編手續,保證各項實名信息全面、真實、及時。組織、編制、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人員編制信息定期核對制度,確保編制、實有人員及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財政供養人員等信息相一致。要積極消化超編人員,自然減員和其他空出的編制應首先用于消化超編人員。嚴禁“吃空餉”人員,嚴禁擅自聘請臨時工或長期借用下屬及其它單位人員,已聘請臨時工或借用人員一律清退。要暢通人員“出口”,嚴格執行到齡即退政策。要加大干部職工考核力度和考核結果運用,認真落實辭職、辭退等制度。
(三)嚴肅紀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和人員調配管理工作的各項法規政策規定。各相關部門要把執行機構編制和人員調配政策情況列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終考核內容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建立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行政問責制。各級組織、編制、人事干部,都要講黨性,講原則,講紀律,嚴格按照人事、編制和人員調配管理的規定,依法依規辦事,切實履行職責,嚴禁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機構編制部門要與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增強工作合力。要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認真貫徹落實中編辦、監察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建立健全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問題的舉報受理制度,加強機構編制監督舉報群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工作。要加大查處力度,對違規違紀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對超限額設置機構、擅自變更機構性質、擅自變更機構職責,違反規定增加編制,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調任、轉任人員以及擅自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上級違反規定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違紀行為負有責任的共產黨員,要按照中紀委《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