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退休工資最低標準調整
自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
據了解,此次調整辦法包括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
1、定額調整
是對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3、適當傾斜
是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對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30元;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35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40元;
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5元;
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
年滿90周歲60元。
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準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準。
(2)按照政策規定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準增加養老金后,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過100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后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根據工作安排,漯河市為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工作9月底以前完成并補發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