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被稱為“中人”。依照平穩過渡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改革設立了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中人”退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具體為: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標準發放;高于老辦法標準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舉例說明:
王先生為處級干部,改革前同級別退休人員養老金為4000元/月,他在2017年退休,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滿15年,那么他的養老金就將按照新方法計算。假設按新方法計算后他的養老金為3700元/月(含職業年金),低于4000元,那么就向4000元看起,實發給他4000元/月。假設按照新方法計算后他的養老金為4500元/月(含職業年金),高于老辦法500元,那么高出的部分就按照“限高”來執行。他退休時間為2017年,是第三年,應發超出部分的30%,也就是150元(500×30%=150),所以他的養老金就為4150元/月。
這一對比政策執行至2024年9月30日,在這一時間點后退休的人群,就完全按照新辦法計算養老金了,不再與老辦法進行對比。
所有“中人”都涉及到過渡期嗎?
在劃分“新人”和“中人”時以10月1日是否參加工作為界限。也就是說,所有在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滿15年的均為“中人”。“中人”退休設置10年過渡期,在2024年9月30日后辦理退休的“中人”不再享過渡期待遇,而是直接執行與“新人”相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
如陳先生今年45歲,1995年成為公務員,為本次改革中的“中人”。以男性現退休年齡60歲計算,陳先生離退休還有15年,超出了過渡期的10年時間。因此,雖然陳先生也是“中人”,但在其退休時就不再與老辦法進行對比,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金。
養老金何時以何頻率調整?
在此次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工資與在職人員同步調整。而此次改革顯示,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未必同步了。本次改革意見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將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調整,也就是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將以在職人員為參照,或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
并軌后退休待遇會受什么影響?
方案明確表示,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積極性。
打破原來養老金僅與級別掛鉤的情況。按照新辦法,養老金計算公式與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費年限、個人賬戶金額有著密切關系。在未來養老金調整時,繳費年限也將作為重要參數,體現多繳多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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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6月國務院公布的《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就明確要推進制度的統籌和銜接,并對養老、醫療保險的接續提出具體要求。讓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體現更大的公平性,實乃題中之義。在此背景下,各地出臺養老金并軌方案,啟動養老金制度并軌改革,標志著長期處于“雙軌制”狀態的養老金,向“一盤棋”邁出了實實在在的第一步。
養老金并軌,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養老金“雙軌制”政策,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保、機關事業單位四種養老模式并存,養老金繳納方式、繳費標準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遠。養老金的“雙軌制”,不僅使各類參保人員在就業狀態變動時面臨不同種類社會保險的“選擇難”和“銜接難”,而且影響其養老待遇的享受,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不公平。因此,對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并軌,一直在社會上有很高的呼聲。
從2012年6月至今,歷時三年有余,養老金并軌改革才千喚萬喚始出來,且只有13個省份啟動養老金并軌改革,足見破除養老金“雙軌制”的艱難。究其原因,并非政策措施缺乏所致。無論是2013年12月人社部確定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方案,還是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對此都有明確規定,政策措施方面的障礙已然掃除。養老金“雙軌制”久久不能得到改革,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利益的調整。現階段,我國養老金只由省級統籌,因各地經濟發展情況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千差萬別,養老保險參保辦法與繳納金額不同,導致養老待遇也不一樣。這種“各自為政”的統籌制度,讓養老金并軌改革在既得利益者和企盼利益獲得者之間很難找到兼顧各方的平衡點。故此,平衡各方利益,應成為破除養老金“雙軌制”藩籬的根本有效路徑。
一方面,要完善頂層設計,將省級政府負責的養老金資金統籌改為主要由國家統籌,按照兼顧當前和著眼長遠的要求,滿足不同群體的訴求,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以此彌合當前養老金統籌制度“碎片”間的縫隙,讓養老金并軌制度順暢落地。另一方面,要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破除只算自己“小賬本”的陳舊思維,讓所有的認識都統一到養老金并軌的公平性方面,從而減少改革阻力,確保養老金保險制度順利去“碎片化”藩籬,使其實現更健康和可持續的發展。
當然,養老金并軌改革,牽一發動全身,僅憑一劑平衡利益的“方子”是不可能收到“包治百病”效果的。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還須加快推進工資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養老金經辦機構建設等配套改革。如此,養老金并軌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