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分三種辦法
昨日,省政府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稱《意見》),最突出的變化是,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與企業職工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同樣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我省公務員、參公單位的31.7萬人及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均在改革范圍內。
改革中占比最大的“中人”在改革中將有10年過渡期,“新人”執行新辦法。改革自10月1日起實施,職業年金、關系轉移辦法也將陸續出臺。今后,退休人員人手一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
我省正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遼沈晚報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我省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目前無法給出明確人數,一方面是各項準備工作需逐步推進,另一方面是由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還未完成。據工作人員介紹,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等,還有一些事業單位需要轉企,目前未完成,會給養老保險改革人員的界定帶來困難。為改革順利進行,我省正積極加快推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以確定最終參保人員范圍。
將陸續出臺職業年金、關系轉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顯示,退休年齡從40歲至70歲,計發月數從233個月至56個月,依照領取時間越長計發月數越多的原則,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發月數設置一致。
按照計劃的時間進度,在2015年年底前,我省將出臺職業年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建設省級的信息平臺,集中部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全省數據,通過專網支持全省業務經辦。2015年至2017年,出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中人”待遇保低限高 設10年過渡期
改革涉及人群: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編
《意見》適用于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公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在編人員。對于應轉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待遇領取條件:足額繳費累計年限滿15年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規定》明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未轉入可申請終止保險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新人新制度
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中人”逐步過渡
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確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中人”退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具體為: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
老人老辦法
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特殊人群
1延遲退休:若延退需要繼續參保繳費
《意見》提出,改革后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批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2專家勞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3跨統籌范圍跳槽:帶走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4改革前參加企業養老險: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意見》規定,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5改革前參保:個人賬戶本息劃歸職業年金
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連續計算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換句話說,這類人群多是在改革前曾有過機關事業單位經歷并參保的人群,如參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又離開體制內,在改革后又再次回到體制內的人員。
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參保的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費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