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南省人力資源開發局了解到,存檔人員符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經人社部門鑒定符合病退這三個條件之一的,可辦理轉檔手續,申請轉遞檔案至社保局辦理退休。
據介紹,辦理轉檔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存檔證明(托管合同、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辦理病退需提供《非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社保清單原件(海口市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辦理轉檔手續原則上只允許本人辦理,如本人行動不便,需委托他人辦理時,須出具委托及受托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親筆手寫委托書等材料。
辦理轉檔登記時間分別是:在省社保局辦理退休的到齡退休當月1至15日辦理登記手續;在海口市社保局辦理退休的到齡退休提前一月辦理登記手續;在市縣(海口市除外)社保局辦理退休的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調檔函到我局辦理調檔,再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轉檔至當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到齡退休提前一月辦理登記手續。辦理轉檔地址為海口市白龍南路53號海南省人力資源開發局二樓3-4號窗。
省人力資源開發局提醒,如對檔案中記載的出生年月有疑問的,可提前攜帶存檔證明、身份證到省人力資源開發局查詢。
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完善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規范經辦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現就制度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最低繳費基數過渡問題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逐步提高最低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5年起每年增長5個百分點,直至達到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止。
二、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及滯納金問題
靈活就業人員按季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季度內繳納的,不收滯納金。
三、關于退役軍人繳費年限問題
2012年7月1日前,軍人退出現役(不含自主擇業的轉業干部)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隊服役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2012年7月1日后,軍人退出現役到企業工作的,其繳費年限按本人軍隊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和在地方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出現役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在軍隊服役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自主擇業的轉業干部,在軍隊服役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其繳費年限按在地方參保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四、關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關系跨省轉移問題
機關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從業人員、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以下辦法轉移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一)轉出我省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原則上全部轉移,個人賬戶記賬比例低于轉入地的要求需補足的,由個人予以補足。轉入地同類人員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暫時保留在我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轉入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再次流動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時按規定轉移。
統籌基金根據轉入轉出地制度對接情況安排轉移。轉入地同類人員已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轉入地同類人員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轉移統籌基金。
(二)轉入我省的,轉入人員的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實際轉入我省的項目和數額如實記錄(含定額轉入的情形)。其中,只轉本金不轉利息的,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轉出地開具轉移接續信息表當月開始計息。轉入人員符合在我省領取待遇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我省對應的各年度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五、關于特殊工種和因病等提前退休問題
(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特殊工種的參保人員,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由相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類別、特殊工種崗位累計工作年限;相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保人員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其他條件,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下個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洋浦經濟開發區由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定確認,其他市縣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確認。
(二)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病退手續時,除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洋浦經濟開發區由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外,其他市縣需經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后,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下個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經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洋浦經濟開發區審批辦理的提前退休人員,應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年齡未滿50周歲,女年齡未滿45周歲的,不再辦理退職手續。
六、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被判刑后的待遇處理問題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退職)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或處于假釋期間的,可以按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服刑期滿釋放或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從被釋放當月起按服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可以繼承,喪葬補助金、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規定計發。
七、關于多地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的撫恤金等待遇發放問題
在多地參保繳費,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其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領取地原則上為最后參保地。
在本省內多地參保繳費的,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死亡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進行歸并處理,按規定累加計算參保繳費年限,發放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最后參保地提供其參保繳費明細。
在本省和外省多地參保繳費,最后參保地為本省的,由本省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起與參保人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辦理轉移歸并;最后參保地為外省的,按外省政策辦理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我省配合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于公務員身份人員的個人賬戶處理問題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理退休手續時由本省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的,公務員(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期間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儲存額予以退還。因喪失中國國籍而離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規定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上述個人繳費儲存額予以退還或繼承。
在我省以非公務員(非機關工作人員)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時,轉為公務員或者轉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或者轉為本省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的,非公務員(非機關)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不予退還。
九、關于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確認問題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需在每年的3月至6月間到領取待遇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的7月至9月間,對沒有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信息進行清理核對。
居住地與待遇領取地不一致的,可以到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協助認證手續。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或港澳臺地區相關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或者由居住國(地區)有關機構公證。
未提供資格認證材料超過3個月,或者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或者所在單位或社區上報已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待遇后,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并補發之前停發月份的基本養老金。
以上條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