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應休未休人員給予3倍未休假工資補償。
山西省政府發布晉政發〔2015〕1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各地要切實落實好帶薪年休假制度,并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也被列入勞動保障日常檢查和年度書面審查的重要內容。
《意見》還指出,全省旅游要由觀光為主向觀光、休閑、度假并重轉變,建設一批具有歷史、地域、民族特點的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并加強對旅游基礎設施的提質擴量。
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意見》還要求,各地要切實落實好帶薪年休假制度,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今后,用人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將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勞動保障日常檢查和年度書面審查的重要內容,進而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職工個人意愿和工作時間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在教學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調整寒假、暑假時間,中小學可按有關規定安排放春假,為職工落實帶薪年休假創造條件。
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