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帶薪休假規定,帶薪休假補貼
江西省人事廳出臺《關于明確帶薪年休假實施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我省帶薪休假計算方法、休假安排以及未休年休假所獲的工資報酬。
【計算方法】
累計工作時間按月份計算
據悉,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滿整年后的下一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如2007年7月參加工作的人員,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滿1年,從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1998年11月參加工作的人員,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滿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開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如果是累計工作時間,則按月份計算,月份對應相應的工作年限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如某工作人員2005年10月參加工作,2006年5月辭職,工作時間8個月。2007年10月重新參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計工作時間12個月,按工作年限滿1年計算,可從2008年2月開始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