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職工按照勞鑒委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
認定條件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
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受傷職工的身份證
用人單位報告
受傷有效證明,必須字跡清晰,寫明事故時間、地點、詳細經過、原因等。
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證明
認定流程
申請與受理
材料符合基本受理條件
審查與決定
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