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根據上述規定,傷殘津貼視傷殘等級的不同而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并因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而分為兩種情況:
(1)依照法定標準計算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高于或等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傷殘津貼按照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發放,該比例依照傷殘級別確定。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75%
五、六級傷殘津貼也以同樣的方法,即本人工資乘以法定的比例計算,需要注意的是,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并不當然獲得傷殘津貼,只有在其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予以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時候,才由用人單位按月對其支付傷殘津貼,而一至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是當然獲得并且是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
(2)依照法定標準計算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屬于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范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主要是一至四級傷殘,屬于用人單位發放范圍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主要是五、六級傷殘。
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規定,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如果傷殘津貼有所調整,其計算辦法就應依照調整后的標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