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再次提高,一級每月增195
15日,記者從臨沂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據省有關通知,自1月1日起,我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再次提高。其中,傷殘津貼方面,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標準增加。
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規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調整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據悉,此次調整范圍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已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中,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上述三項待遇已于近期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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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工傷賠償標準,臨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今后,山東省臨沂市工傷職工符合住院規定的,其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本市以外地區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支付有了明確標準,臨沂市還對破產企業未參保工傷職工應享受待遇做了規定!杜R沂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實行。
根據國務院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并結合臨沂市實際,制定出了《臨沂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記者了解到,凡臨沂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此外,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臨沂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李科長介紹,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臨沂市人社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縣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辦法解讀:異地就醫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
《辦法》規定對工傷職工符合住院的,其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本市以外地區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做出明確的統一規定。
據悉,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臨沂市內住院每天按0.5%、市外住院每天按1%計發。
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費標準為:工傷職工根據自身身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城市軌道、火車(限硬臥、硬座、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艙)等航空以外的交通工具,憑原始單據報銷一次往返程交通費。未按規定執行的,費用自理。
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食宿費標準為:工傷職工到達異地后,因故不能辦理住院手續的,院外住宿最長不超過3天。院外住宿期間,住宿費最高報銷限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山東省內、省外每天分別按4%、6%計發;伙食費補助標準每天按2%計發,超支部分自理。
破產企業未參保職工也可領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科李科長說,根據臨沂市的實際情況規定,未參保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用人單位中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也可享受工傷津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傷殘津貼預留額=傷殘津貼×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平均增長率);生活護理費預留額=護理費×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護理費平均增長率);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額=供養親屬撫恤金×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增長率)。
舊傷復發醫療費預留額=本市上年度人均工傷醫療費×30%(職業病按50%)×期望余壽(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傷職工醫療費平均增長率);喪葬補助金預留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1+前三年度本市喪葬補助金平均增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