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那么怎樣辦理個人工傷保險?下面去了解一下吧!
怎樣辦理個人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準成立后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1、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準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
2、資料備齊后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并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3、單位參保繳費后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工傷意外保險與人身意外險的區別
1、從其性質上來說,工傷意外保險屬于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背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時期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貿易保險,其法律調解規范屬于商法部門,一般行業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付金額也可以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變化。
2、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建立工傷意外保險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危害,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的喪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然后,最后向權利人支付賠償的是由國家統一管理的保險基金,具有明顯的行政特征。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承擔主體是保險公司,屬于一般的市場主體。
3、二者得以存在的法律關系不同。工傷意外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不能取代工傷意外保險而存在,即使權利人得到了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仍然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當然,對有些特殊行業,比如建筑行業,國家有更為嚴酷的規定,不僅要求用人單位購買工傷保險同時也必須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建立對權利人的雙重賠付保障。
因此,員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保險賠償以及對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對于用人單位乙與甲的近支屬所簽訂的一次性賠償協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時期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意味著,權利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不受“私了”協議的影響,在得到的賠付低于工傷賠償時,仍然可以繼續主張權利。
綜上,對于用人單位用意外傷害險代替工傷意外保險和其他不合法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