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藥品費+住院服務費。
上述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三、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按照輔助器具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四、生活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按月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按照本人工資福利待遇標準計算,從受傷之日按月發至至評定傷殘等級之日止。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六、交通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其中本人工資標準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八、傷殘津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但出于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具體為: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其中本人工資標準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或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應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費用。
具體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六級傷殘為14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8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8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
月計算標準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或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應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費用。
具體標準為:傷殘賠償標準。五級傷殘為16個月,六級傷殘為14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8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8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
月計算標準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蘭州市因工死亡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指因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用補助。
喪葬補助金=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張掖市為50個月)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省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張掖市為50個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償。
(一)配偶。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二)其他親屬。指工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職工的配偶為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50%;
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50%。
如果工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40%。
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但是,如果工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