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傷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3041元/月×6個月=18246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注意: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標準)。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041元/月×48個月=145968元
二、工傷保險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傷殘:24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22個月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20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18個月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16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14個月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12個月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10個月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8個月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65%。
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520.5元/月(3041元/月×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216.4元/月(3041元/月×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912.3元/月(3041元/月×30%)
(備注: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單位應以本人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
4、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康復性治療費用,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以上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承擔。
5、停工留薪期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72984元(3041元/月×24個月)
六級傷殘:63861元(3041元/月×21個月)
七級傷殘:45615元(3041元/月×15個月)
八級傷殘:36492元(3041元/月×12個月)
九級傷殘:27369元(3041元/月×9個月)
十級傷殘:18246元(3041元/月×6個月)
7、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參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兩項數額相同。
以上三項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注: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陜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享受上述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享受上述喪葬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4、2009年榆林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494,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41元。